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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24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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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http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24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 2024年 6 月 28 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4 年 6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 年 12 月 2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7 年 12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09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

2、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 2018年 4 月 27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4 年 6 月 28 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目录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https:/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检疫查验第三章传染病监测第四章卫生监督第五章应急处置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防止传染病跨境传播,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防范和化解公共卫生风险,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境卫生检疫及相关活动,适用

3、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开放的口岸(以下简称口岸),海关依照本法规定履行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应急处置等国境卫生检疫职责。第三条本法所称传染病,包括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和其他需要在口岸采取相应卫生检疫措施的新发传染病、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检疫传染病目录,由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会同海关总署编制、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监测传染病目录,由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会同海关总署编制、调整并公布。检疫传染病目录、监测传染病目录应当根据境内外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及时调整。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https:/第四条国境卫生检疫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风险管理、科学施策、高效处置

4、的原则,健全常态和应急相结合的口岸传染病防控体系。第五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国境卫生检疫工作。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国境卫生检疫相关工作。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境卫生检疫工作纳入传染病防治规划,加大对国境卫生检疫工作的支持力度。海关、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中应当密切配合,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强化信息共享和协同联动。国家依法强化边境管控措施,严密防范非法入境行为导致的传染病输入风险。第六条海关依法履行国境卫生检疫职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海关履行国境卫生检疫职责,应当依法

5、保护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得侵犯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第七条国家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口岸公共卫生能力建设,不断提升国境卫生检疫工作水平。第八条国家加强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以及有关国际组织在国境卫生检疫领域的交流合作。第二章检疫查验第九条进境出境的人员、交通运输工具,集装箱等运输设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https:/备、货物、行李、邮包等物品及外包装(以下统称货物、物品),应当依法接受检疫查验,经海关准许,方可进境出境。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等相关待遇的人员,以及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等相关待遇的机构和人员的物品进境出境,在不影响其依法享有特权与豁免的前提下,应当依法接受检疫查验。第十

6、条进境出境的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应当分别在最先到达的口岸和最后离开的口岸接受检疫查验;货物、物品也可以在海关指定的其他地点接受检疫查验。来自境外的交通运输工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紧急原因停靠、降落在境内口岸以外地区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就近的海关报告,接到报告的海关应当立即派员到场处理,必要时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予以协助;除避险等紧急情况外,未经海关准许,该交通运输工具不得装卸货物、物品,不得上下引航员以外的人员。第十一条对进境出境人员,海关可以要求如实申报健康状况及相关信息,进行体温检测、医学巡查,必要时可以查阅旅行证件。除前款规定的检疫查验措施外,海关还可以根据情况对有关进境出境人员实施下列检疫查验措施:(一)要求提供疫苗接种证明或者其他预防措施证明并进行核查;(二)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检查;(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检疫查验措施。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https:/进境的外国人拒绝接受本条规定的检疫查验措施的,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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