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群众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公司(厂)所有特种设备的管理。第二条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东设施等。第三条管理职能(一)机动能源部负责特种设备的归口管理。(二)安全环保部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三)物资供应部负责特种设备供应质量管理。(四)其它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相应工程的配套技术管理。(五)特种设备的使用部门、单位负责按照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负责对特种
2、设备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第四条公司(厂)特种设备管理、使用的部门和单位要自觉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第五条对于新进特种设备验收,应由物资供应部、机动能源部、安全环保部、使用单位或部门会同特种设备的供应厂商进行验收。特种设备的供应厂商应当提供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验收完2毕,由机动能源部负责填写设备验收单。验收合格的特种设备,方能交付使用部门、单位使用。第六条特种设备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安全环保部应当向相应特种设备
3、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第七条特种设备验收合格后,机动能源应当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第八条特种设备的使用部门、单位对在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检,并做好日常的维护和保养,且作好记录。公司(厂)每季度应特种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的检
4、查和维护保养(如无具有特种设备检修资格人员,必须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如公司无法处理的,应联络供应厂有关或特种设备检测单位进行处理。第九条机动能源部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依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3好记录。第十条安全环保部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 1 全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第十一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部门必须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第十二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
5、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报安全环保和机动能源部进行核定后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的使用部门、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第十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第十五条安全环保部、人力资源部和机动能源部应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设备安全作业知识。第十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格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特种设备时,作业人员应做好防护措施,操作要平稳、准确、注意力集中、特种设备的标牌均附有警告与操作方法说明,操作时要遵照设备的操作规程及设备标牌4的要求开展作业。第十七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公司(厂)有关负责人报告。第十八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时、如实向公司(厂)报告。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必须按照国家及公司(厂)的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追究责任。第十九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安全环保部,机动能源部。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