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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类公共机构碳排放定额DB21T4203-202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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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416337 上传时间:2026-01-26 格式:PDF 页数:10 大小:215.1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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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党政机关类公共机构碳排放定额DB21T4203-2025讲解了辽宁省针对处级及以上党政机关类公共机构运行阶段设定的系统性碳排放管控技术规范,明确了碳排放定额指标体系、核算方法与质量保障要求。该标准将党政机关划分为一般类(党的机关、人大、政府、政协及群团组织)和特殊类(监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并依据建筑面积分为大中型(5000)和小型(5000)两类,分别设定了单位建筑面积碳排放的约束值、基准值和引导值,其中一般机关大中型机构约束值为105.1 kgCO/(ma),特殊机关同类机构达136.49 kgCO/(ma);公务车辆碳排放明确排除在统计范围之外。标准同步规定了非供暖

2、能耗、供暖能耗(按严寒C区自采暖情景设限)、以及数据中心PUE值(约束值2.2、引导值1.6)三类配套能耗定额,并强调特殊用能和机房能耗须单独计量后扣除。碳排放总量计算严格遵循“直接排放+间接排放”双路径模型,涵盖化石燃料燃烧排放及外购电力、热力隐含排放,公式清晰、边界明确。标准还引用GB/T 29118-2023、DB21/T 3573系列等上位文件,强化与节约型机关建设、公共机构能耗管理的衔接,具有地域适配性、分类精准性与执行可操作性。党政机关类公共机构碳排放定额DB21T4203-2025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处级及以上的党政机关类公共机构,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覆盖其办公建筑运行阶段的节能降碳管理工作。该标准尤其适用于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开展能耗与碳排放目标分解、定额考核、绩效评价及绿色低碳改造方案编制;适用于公共机构能源管理负责人、节能工程师、碳排放核查人员、第三方咨询机构技术人员开展碳排放核算、能效诊断与对标分析;也适用于建筑设计、物业管理、能源服务企业为党政机关提供节能改造、综合能源管理或数字化碳管理平台建设时的技术依据。同时,本标准对东北严寒地区同类公共机构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但不适用于非运行阶段的新建项目设计或已撤销、转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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