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1、为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重大危险原有管理,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我矿安全生产局面的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2、重大危险源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帮运、使用、或者贮存危险品,且危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6量的场所和实施。以及其它存在的危险数量或超过临界的场所和实施。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的规定,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文件规定,
2、属于申报登记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实施、场所、危险品等。根据我矿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确定我矿存在瓦斯一个重大危险源,因此应将瓦斯作为该矿的重大为先进行监控管理。 3、本规定适用于矿井各单位和部门。 4、矿井重大危险源与安全监督管理职
3、责。 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 1)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 2)制定矿井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
4、; 3)建立健全矿井重大危险源管理系统,严格划分范围,不断完善预测、预警、预案工作; 4)部署、组织制定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及开展演练,组织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 5)组织或参加重大危险源造成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6)对直接监督的重大危险源做到可控备案。 5、各生产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
5、 1)组织所属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矿井的规章制度; 2)根据矿井规定,利用矿井重大危险源管理系统,督促所属车间、科室做好预测、 预警、预案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的档案登记、监测评估监控管理,对存在的问题落实技术方案和资金,并限期整改; 3)完善本单位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演练,落实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协助或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5)重大危险源管理必须责任到人,完善规章制度,规范日常管理,对本单位的危险源做到可控在控 第三章登记、评估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