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出口业务单证档案管理制度进出口业务单证档案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规范进出口业务单证的存档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 范围适用于本公司进出口业务单证档案管理3 存档项目3.1 一般贸易项下进出口业务单证的管理3.1.1 存档内容:进出口报关资料(包括进出口合同、进出口发票、进出口装箱单、进出口报关单、海关放行通知书);进出口船务资料(包括订舱单、装柜单、提单、设备交接单、落货明细单、排柜单)。3.1.2 按合同号顺序制作进出口合同台帐以及进出口明细4、工作制度4.1 每一项业务操作完毕,操作员必须一周内整理留档资料进行存档;4.2 月末由部
2、门内档案管理人员进行检查,检查留档是否按规定操作;4.3 进出口业务操作以季度为时间段。由部门主管进行抽查留档资料是否合格;4.4 每一年度一次将当年产生的全部留档资料整理好并有序存放;4.5 留档工作作为业务操作部门业绩考核一项内容;4.6 保管人员因工作调动,需作好书面工作交接;4.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规定,进出口业务及与之直接关系产生的资料,一般贸易应自办结海关手续后保存三年,加工贸易应自办结海关核销手续后保存三年,减免税设备应自办结海关解除监管(监管期:生产设备为五年)手续后保存三年。4.8 查阅档案,必须经档案管理负责人批准。4.9 档案销毁,必须经档案管理负责人上一级领导批准。5 本制度未尽事宜,在工作中不断补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