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与奖惩办法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与奖惩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的方针,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考核内容:1、死亡和重伤事故为零。2、职业病危害事故为零。3、重大火灾、爆炸、环境污染事故为零。4、轻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3000 元以上)在 1%以下。5、三级安全教育率为 100%。6、安全隐患整改率达 95%。7、安全设施、设备完好率大于或等于 95%。第三条、 管理目标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齐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2、公司要制定年度安全
2、管理目标,并制定具体措施,确保目标实现。3、项目部每承接一项工程,首先要制定安全管理目标(伤亡控制指标和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目标),并将安全责任目标分解到人,责任落实,各项目标有人抓,有人管,实现目标管理。4、施工管理人员要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持证上岗。5、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第四条、 安全责任1、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实现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管理目标负总责。2、各级生产负责人对实现安全管理目标负直接领导责任。3、各级各部门的管理人员按各自的安全职责,为实现安全管理目标努力工作。4、项目经理是法定代表人在施工项目上的代理人,对项目施工中安全生产负总责,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法规、法令和公司的各项安
3、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领导,群防群治,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 考核办法1、实行逐级考核的办法,公司负责对各级管理责任人及项目负责人进行考核;项目部要对所属管理人员及施工工人进行考核。2、各级要制定具体考核办法,考核成绩和各级领导及管理人员工作业绩挂钩列入各项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3、考核结果作为年终经济兑现和评定先进,实行奖罚的主要依据之一。第六条、 凡在安全生产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公司给予表彰,记功,发放一次性奖金,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明显成绩的。(二)在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面有较大发明、技术改进或
4、者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的。(三)防止和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或在事故抢救中有功的。第七条、 创优争先,在文明施工中做出显着成绩,获得市级,省级文明工地称号的,公司予以成本补贴奖励,实际补贴标准,在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中订立。第八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给予处分。(一)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二)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三)发现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发生事故的;(四)存在事故隐患不执行上级和安全部门限期整改的要求,造成事故的;(五)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不吸取教训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第九条、 经济处罚的规定(一)施工(生产)设施缺
5、少防护设施及存事故隐患。1、生产、施工设备、设施,没有安全防护设施或防护有严重缺陷者,不得安装或运行,对于确定安装使用防护有严重缺陷的设备、设施的责任者和随意确定拆毁安全防护设施的责任者,罚款 100-200 元。2、已经开工的工程项目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无安全技术措施,一经查出对工程项目经理及专(兼)职安全员罚款 200 元;虽编制施工设计方案,但未经审批,一经查出,对工程项目经理及专(兼)职安全员罚款 100 元。3、存有重大事故隐患,逾期不解决的,对项目经理及专(兼)职安全员罚款 300-500 元。4、存有事故隐患,虽然在接到事故隐患通知书后对事故进行了整改,
6、但整改不彻底或事故隐患回执逾期不反馈消项的,对项目经理及专(兼)职安全员罚款 100-200 元。5、对确定将有毒有害产品的生产转移,分包给无防护措施的单位,并未提供技术指导和协助解决防护措施的单位主管负责人处以 200-1000 元罚款,并扣罚月工资的 10-30%。6、被罚者违反以上多项规定的,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由个人承担。(二) 现场管理及检查1、职工进入施工现场赤脚,穿高跟鞋,不戴安全帽,电气人员不穿绝缘鞋,高处作业不挂安全带等违章者,每人罚款 10 元;项目经理及专(兼)职安全员罚款 20 元;一次发现工地有 10 个违章人员,处罚项目经理及专(兼)职安全员各 100 元,并停产整顿一次;凡停产整顿的工地,对项目经理另处罚款 100-300 元,分包队伍等同。2、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者罚款 20 元,不持证上岗者罚款 10 元。3、龙门架、脚手架、安全网等搭设没有安全技术交底,上述设施,设备投放使用前未经验收和办理验收手续,对有关人员处以 20-200 元罚款。4、对于违章指挥者,视情节轻重处罚项目经理及专(兼)职安全员 20-200 元,对于违章操作者视情节轻重罚款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