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职工行政处罚办法等,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公司直接管理的各部门人员、各单位的党、政正职、副职领导干部。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经济处罚的,分别由党委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依据本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党、政领导会议决定。公司所属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规定,并上报审核、批准。前款规定以外的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需要给予处分或者经济处罚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
2、规定执行。第三条 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分为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重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第四条 在安全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安全管理存在明显缺陷或者现场管理混乱、隐患和违章现象严重,受到当地政府、建设单位和上级严重批评的,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 1000-2000 元罚款;对重要领导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并处以500-1000 元罚款。一次事故造成重伤 1
3、人或轻伤 3-5 人(不含)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2万元-5 万元(不含)的,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并处以 2000-5000 元罚款;对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 1000-2000 元罚款。一次事故造成死亡 1-2 人或重伤 3-5 人(不含)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5 万元-50 万元(不含)的,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处以 5000-10000 元罚款;对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处以 2000-5000 元罚款;一次事故造成死亡 3 人及以上或重伤 5 人及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 50 万元及以上的,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职及以上处分,并处以
4、10000-20000 元罚款;对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并处以 5000-10000 元罚款。1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命令和规定,或者对安全主管部门签发的安全管理缺陷和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置若罔闻,不按要求进行认真整改的;2在灾害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的;3滥用职权,批准或者使用不具备安全生产资格的施工队伍;批准或者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电设备、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装置以及个人防护用品;批准、使用或者指派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员从事相关工作(指非法用工、雇佣童工或者未成年工、无
5、有效证件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女工或者患有禁忌症的人员从事不应从事的工作等),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4进行违章指挥,或者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不加制止的;5已发现隐患或有重大事故预兆,不以人为本,不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导致事故发生的。6对各级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所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或加强安全防范的合理意见、建议不采纳,导致事故发生的。7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脱离值班岗位,未能及时组织抢救和实施应急措施方案,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的。8未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逐级、分层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管理松懈,从业人员没有按规定接受安全培训、教育,安全意识淡薄的。9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后,不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导致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10安全生产设施和工作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等规定,情节严重或者不按上级要求予以改进,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第五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