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考核要合乎常理2004 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各省(区、市)下达了安全生产伤亡控制指标, 对于宏观控制我国伤亡事故起到了积极作用。 同时, 有的省 (区、市)还制定了考核方案,对于完成指标的还要实行重奖等等,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大大调动了各级领导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然而,一些地方或企业在制定事故考核时,为了完成指标和任务,突出政绩、成绩,而采取一些违背常理的手段和做法,把伤亡指标控制在“0”范围,或制定一些不切实际的指标。这样,企业发生一起轻伤事故,单位主管领导就要免职或解聘, 从而致使企业下属单位领导发生了伤亡事故怕丢了“乌纱帽”而隐瞒不报的现象十分突出(除非发生重大事故无法隐瞒时才上报) 。笔者认为这种现象不利于地方政府和企业伤亡事故的统计和管理,使事故单位不能够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事故,同时也使管理者很难摸清伤亡事故的真实情况,更谈不上研究事故发生的规律和预防事故了。这种做法严重违背了事物发展规律。“安全”只是相对的概念,安全管理的最终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少伤亡事故。因此,我们要正确认识伤亡事故考核的目的,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标准,采取科学、合理的伤亡事故考核方案。通过事故考核既要达到控制伤亡事故的目的,又要有利于地方、企业的安全管理,从而为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经济发展和腾飞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