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特殊保护制度讲解了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该制度明确指出,所有适合女性从事的劳动岗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并禁止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女职工的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高空、高体力劳动强度及其他禁忌劳动。对于月经期间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特定的劳动。怀孕期间的女职工,不应安排从事高强度劳动和夜班,且需提供休息时间。产假为90天,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哺乳期女职工享有哺乳时间和设施保障,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申诉,相关部门应依法处理。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补偿,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各级劳动、卫生部门及工会、妇联组织有权监督本规定的执行。女工特殊保护制度适用于项目部所属各单位的所有女职工,旨在保障她们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和权益。该制度特别关注女职工在怀孕、产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的保护措施,确保她们能够得到必要的休息和照顾。此外,该制度还适用于各级劳动、卫生部门及工会、妇联组织,这些机构有权监督和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以确保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