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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金沙县城关镇大树子煤矿“3.12”特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docx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89690 上传时间:2022-02-06 格式:DOCX 页数:2 大小:1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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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金沙县城关镇大树子煤矿“312”特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一、事故经过2001 年 3 月 12 日 16 时 15 分,贵州省金沙县城关镇大树子煤矿发生特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死亡 17 人,轻伤 1 人,直接经济损失 30 余万元。二、事故原因(1)事故发生时,该矿属整改期间。未经有关部门验收批准就擅自生产。(2)该矿安全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混乱。上山接近断层掘进作业时,矿上未采取任何措施,且当班矿长出井,瓦检员身兼多职不坚守瓦检员岗位,瓦检记录无专人保管,井下无瓦斯牌板。事故发生后,瓦检员擅自烧毁瓦检记录。包括矿长、瓦检员、特殊工种人员均无证上岗。(3)该矿风机安装严重违章。主扇风机安设在

2、风井井筒内,距井口近 50 米处,且与一台局扇并联使用。致使电工在事故发生后因入井启动风机中毒窒息死亡。(4)井下电器管理混乱。 电工无证上岗, 防爆电器开关一个接口进多头电缆,接线盒失爆、非防爆电器下井使用等。(5)县煤炭局安全管理站、城关镇煤管站在 2001 年 2 月 12 日和 2 月 28 日的联合安全检查时未对该矿的风机安设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在安全检查中存在检查不细、要求不严、执法不够规范、督促整改不力等问题。三、事故处理结果(1)当班矿长、当班瓦检员,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县煤炭局安全管理站站长、城关镇煤管站站长,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分别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3)县煤炭局副局长(2 人)、县矿管办主任,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分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4)县煤炭局局长、 副县长, 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分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摘自中国安全生产年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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