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庞庄煤矿山西临汾凤凰台项目部“97”放炮崩人事故年月日夜班时分,庞庄煤矿山西临汾凤凰台矿项目部工作面发生一起因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工人违章作业造成的放炮崩人事故,工亡人。一、事故经过年月日,凤凰台矿项目部接到庞庄矿本部通知,采煤线的原矿职工全部撤回庞庄矿本部,换成外包工。月日,外包队职工到位,月日对外包队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学习作业规程等相关内容。月日开始下井组织生产。因采煤队伍全部由外包职工组成,其队伍的内部管理、班组管理由外包队队长王来建负责。月日,晚时,外包队队长王来建安排张世宏、周广云为放炮员,郭永久、沈强、张洪发、李云艳、王继超为打眼工。时分,人下井工作。至夜班零时,打眼完毕并开始装
2、药,到月日时分,工作面装药完毕。班长王东红及瓦斯检查员郑贺检查完毕后准备放炮,放炮组长张世宏安排王继超在工作面溜子道设警戒,李云艳在工作面材料道设警戒,设好警戒后,班长命令放炮。周广云从溜尾向溜头方向放炮,张世宏从溜头向溜尾方向放炮,至时分,张世宏放到距溜头架处时, 全面总共还剩不到棚没有放 (全面共棚, 棚距) ,人已经不好同时放炮。此时,周广云对张世宏说:“你走吧,不要放了,我一人放就可以了”。 随后张世宏走向溜头方向, 周广云认为张世宏已走到安全距离以外,就开始放炮,炮响后,周广云就喊张世宏的名字,连续喊三、四声均未答应,周广云意识到可能出事了,在炮烟未散完的情况下向溜头方向跑,发现张世
3、宏已被炮崩伤在架棚的老塘侧。周广云紧急喊人抢救。此时班长王东红正准备进面察看情况,遇到周广云。周广云告诉王东红张世宏被炮炸倒了。王东红到现场察看后,立即向地面值班室汇报事故情况,随后安排工人抢运伤员,伤者在送往临汾医院途中因伤势过重死亡。二、事故原因、放炮员周广云误认为张世宏离开炮口,放炮崩人,这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干部违章指挥。张世宏没有经过要害工种培训就安排放炮,且为放炮组长。同一工作面安排两组同时放炮,严重违反工作面作业规程的要求,这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职工技术素质低,安全意识差,没有抵制干部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这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跟班干部对现场“三违”制止不力。
4、跟班班长王东红明知道工作面同时两组人员放炮,但对此类现象没有制止。、放炮线长度不足米,仅有米,违反作业规程中“放炮安全距离不少于米”的规定。三、事故教训、项目部管理混乱,放松对外包区队的管理(实际处于一种失控状态) 。外包队伍内部安全管理混乱,开工前不能正常召开班前会,对当班的安全注意事项不能及时提醒职工, 致使职工安全意识淡薄, 违章作业现象严重。、对要害工种人员管理不力。放炮员周广云是年在徐州城子河矿放过炮,城子河矿关闭后就没有放过炮,当班出事时是第二个班干放炮工作,其间也未安排培训复审,所持放炮员证为无效证件。、对中夜班人员“三违”情况检查、处罚不力。、对外包队的要害工种没有审查,张世宏
5、不是放炮员就放炮,项目部也不了解要害工种的情况,任其外包队安排。四、处理决定事故发生后,庞庄矿凤凰台矿项目部没有向集团公司驻山西安全监察处汇报事故情况,庞庄矿也没有及时向集团公司汇报,直至月日上午点左右,到集团公司要求安监部出具工亡火化证明时,集团公司方知道事故情况。 根据徐矿司号、 徐矿司号、徐矿司号文件精神,经总经理安全办公会研究决定对相关责任人处理如下:、庞庄煤矿山西临汾凤凰台矿项目部经理彭海平在事发当天已得知伤者死亡,没有立即向上级领导如实汇报事故真相,并且未按规定向庞庄煤矿调度室及集团公司驻山西安监处汇报对瞒报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庞庄煤矿副矿长兼创业办公室主任沈宝荣得知事故真相后未按规定及时向庞庄煤矿调度室及集团公司安监部和当时在临汾的庞庄煤矿矿长王生荣汇报。对瞒报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给予“黄牌”警告。、庞庄煤矿矿长王生荣得知事故真相后未安排有关人员向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汇报对瞒报事故负有一定的责任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元罚款。、对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由庞庄煤矿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给予处理,报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