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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2020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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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2020 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 2020 年 12 月 26 日修订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2020 年 12 月 26 日 (1997 年 3 月 14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9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2020 年 12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2、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 第三章 武装力量 第四章 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领域防卫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第五章 国防科研生产和军事采购 第六章 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 第七章 国防教育 第八章 国防动员和战争状态 第九章 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 第十章 军人的义务和权益 第十一章 对外军事关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和巩固国防, 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和分裂,保卫国家主 权、统一、领

3、土完整、安全和发展利益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 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建设,加强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领域 防卫建设,发展国防科研生产,普及全民国防教育,完善国防动员体 系,实现国防现代化。 第四条 国防活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思想为指导,贯彻强军思想,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贯彻新时 代军事战略方针,建设与我国国际地位相称、与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相适应的巩固国防和强

4、大武装力量。 第五条 国家对国防活动实行统一的领导。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奉行防御性国防政策,独立自主、自力更生 地建设和巩固国防,实行积极防御,坚持全民国防。 国家坚持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协调、平衡、兼容发展,依法开展国防 活动,加快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实现富国和强军相统一。 第七条 保卫祖国、 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 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依法履行国防义务。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 会组织和其他组织, 都应当支持和依法参与国防建设, 履行国防职责, 完成国防任务。 第八条 国家和社会尊重、优待军人,保障军人的地位和合法权益, 开

5、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开展拥政爱民活动, 巩固军 政军民团结。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积极推进国际军事交流与合作, 维护世界和 平,反对侵略扩张行为。 第十条 对在国防活动中作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法和有关法律, 拒绝履行国防义务 或者危害国防利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公职人员在国防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 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 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 第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规定, 决定

6、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规定,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 权。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并 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行使下列职权: (一)编制国防建设的有关发展规划和计划; (二)制定国防建设方面的有关政策和行政法规; (三)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 (四)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 (五)领导和管理国民经济动员工作和人民防空、国防交通等方面的 建设和组织实施工作; (六)领导和管理拥军优属工作和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七)与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民兵的建设,征兵工作,边防、海 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领域防卫的管理工作; (八)法律规定的与国防建设事业有关的其他职权。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第十五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行使下列职权: (一)统一指挥全国武装力量; (二)决定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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