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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2020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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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2020 年修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 决定 (2020 年 10 月 17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维护国徽的尊严,正确使用国徽, 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 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下列机构应当悬挂国徽: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各级人民政府; “(三)中

2、央军事委员会; “(四)各级监察委员会; “(五)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六)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七)外交部; “(八)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九)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中央人民政 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 删去第二款。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三、将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修改为:“(一)北京天安门城楼、 人民大会堂; “ (二)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厅, 乡、 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场”。 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宪法宣誓场所”。 四、将第六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3、常务委 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三项修改为:“(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法 院,专门人民检察院”。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本法第六条规定的机构应当在其 网站首页显著位置使用国徽图案。 “网站使用的国徽图案标准版本在中国人大网和中国政府网上发 布。” 六、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二)中华人民共 和国主席、 副主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 副委员长, 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国 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4、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职 务名义对外使用的信封、信笺、请柬等”。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标示国界线的界桩、界碑和标示 领海基点方位的标志碑以及其他用于显示国家主权的标志物可以使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用国徽图案。 “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法定货币可以使用国徽图案。”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下列证件、证照可以使用国徽图 案: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执法证件等; “(二)国家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书、批准证书、资格 证书、权利证书等; “(三)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法定出入境证件。 “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的徽章可以将国徽图案作为核心

5、图案。 “公民在庄重的场合可以佩戴国徽徽章,表达爱国情感。” 九、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修改为: “(一)商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商业广告; “(二)日常用品、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国徽应当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 重要内容。 “中小学应当教育学生了解国徽的历史和精神内涵。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国徽知识,引导公民和组织正确使用国 徽及其图案。” 十一、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需要悬挂非 通用尺度国徽的,应当按照通用尺度成比例适当放大或者缩小,并与 使用目的、所在建筑物、周边环境相适应。” 十二、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国务院办公厅统筹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协调全国范围内国徽管理有关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 政区域内国徽管理有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国徽的制作和销售实施监督 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徽的悬挂、使用和 收回实施监督管理。” 本决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 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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