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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四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监总局令〔2015〕第77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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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四部规章的决定讲解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修订内容。该决定旨在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罚款处罚暂行规定进行了多项调整。具体修改包括将规章名称改为“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删除第二条第二款,在第四条增加关于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因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导致相关人员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时的计算方法。此外,还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的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迟报、漏报、擅离职守等行为的罚款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对不同等级事故的责任单位罚款金额也进行了明确,涵盖了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并增加了对谎报或瞒报事故情节的处罚条款。关于修改四部规章的决定适用于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这些规定对于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加强事故责任追究、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具有重要意义。尤其适用于涉及高风险行业的企业,如化工、矿山、建筑施工等领域,以及需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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