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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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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 减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 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 召回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 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 义务,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履行 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第四条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不安全食品 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不安全 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由医学、 毒理、 化学、食品、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专家库,为不安全 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持。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汇总分析全国不安全 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完 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 分析和处理本行

3、 政区域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监督食品生产 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制定行业规范, 引导和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 召 回和处置义务。 鼓励和支持公众对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 召回和处置等活 动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 停止生产经营 第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 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 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 控食品安全风险。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 县级以上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

4、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 第九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 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发现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 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关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 第十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网络食品经营者 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 应当依法采取停止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等措施,确保网络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不安全食品未销售给消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费者,尚处于其他生产经营者控制中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追 回不安全食品,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风险。 第三章 召 回 第十

5、二条 食品生产者通过自检自查、公众投诉举报、经营者和 监督管理部门告知等方式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 应当主动召回。 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而没有主动召回的, 县级以 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 第十三条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 食品召回分为 三级: (一)一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 亡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 24 小时内启动召回, 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二)二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食品 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 48 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 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三)三级召回: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食品生产者 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 72 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 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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