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矿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煤矿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矿井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全矿职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庞庄煤矿机关部室、基层单位及所有干部职工。文秘部落第四条各单位必须深入开展安全教育,扎实推进安全培训工作,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使这项工作制度化、经常化、科学化。第二章第二章 职责职责第五条政工部负责编制安全宣传教育计划,统筹安排基层单位和包保部室结对子(
2、必要时进行补充和调整),组织职能部门对基层单位的安全活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进行材料汇总,考核基层单位和包保部室、包保人员落实兑现情况并负责定期通报。第六条各机关部室负责对基层单位的安全活动情况进行包保、检查、指导、督促,同时对包保单位的活动情况如实以书面形式在规定时间内送交政工部。第七条基层单位负责对本单位职工的安全教育组织实施,有针对性开展好职工喜闻乐见的安全活动,同时按要求做好相关记录,内容翔实、规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检查、考核工作。第八条班前十分钟安全教育由本单位干部及班组长组织实施,并由当班班组长认真填写班组安全活动记录,做好保管、存档。第九条矿政工部负责制订干部安全教育与培训规划和
3、年度计划,矿财资部负责制订全矿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学员的抽调、培训、复训合格的办证、发放、建档管理。第十条安监部负责题库编写、对培训教学计划的审定,根据教学计划制卷、出卷,负责要害工种、特种作业人员的储备,填写考试处罚通知书单。第十一条四级安培中心负责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一般工种的教学组织和管理工作,制定教学计划组织考试、学员成绩登记、学员考勤、档案管理。第三章第三章 安全培训对象、时间和内容安全培训对象、时间和内容第十二条职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一)矿长、矿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和副总工程师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30 学时;(二)矿专职安全管理人
4、员除按照有关要求,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外,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 学时。(三)矿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20 学时。(四)特种作业人员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0 学时。(五)矿其他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15 学时。(六)矿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0 学时。第十三条新进矿的工人,必须接受矿、区队、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与培训,经矿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一)矿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国家、省及有
5、关部门制订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等。教育与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15 学时。(二)区队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内容是:煤矿技术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施工现场环境、工种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教育与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15 学时。(三)班组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剖析、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教育与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 学时。第四章第四章 安全教育的实施与管理安全教育的实施与管理第十四条安全教育以职工周五安全活动、班前十分钟教育和上级部署的以及针对矿井工作实际开展的各类安全活动为主要载体,宣传贯彻上级安全指令、精神,突出
6、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第十五条每周五为职工安全教育的时间,分上、下午两次或者分早、中、夜班三次进行。第十六条安全活动必须由行政主管主持,无特殊情况不得由其他人员代替主持。第十七条安全教育主持人必须提前备课,有活动课案和授课计划,课案字迹工整。第十八条安全教育活动的时间一般为 40 分钟,出勤率要达到 95%以上,补课率达到 100%。第十九条安全活动实行实名考勤,对于因假、因休班未参加安全活动的,必须在下周安全活动日之前或上岗前进行补课,并做好相关记录,同时参加补课的人员要签名备案。第二十条安全活动必须要有“四问法”的内容,针对本单位或其它单位发生的人身、机械等事故进行系统追问,指定职工发言,并做好相关记录。第二十一条凡涉及基层单位安全教育的各项计划、总结等材料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报送,严禁敷衍了事。职能部门对此项工作要进行定期通报,严格考核。第二十二条机关包保人员对基层单位的安全活动要适时予以督促、指导和帮助,加强对包保单位的考核力度,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打人情分。第二十三条“双向”考核表在每周六上午 8:00 前以书面的形式报送政工部,需要汇报的内容包括:安全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