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事故的特别规定讲解了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而制定的规定。该规定指出,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企业负责人对预防事故负主要责任。文件强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并落实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监督检查煤矿企业预防事故的情况,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不履行职责将受到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未依法取得相关证照的煤矿不得从
2、事生产,擅自生产的视为非法煤矿,并面临严厉处罚。颁发证照的部门若向不符合条件的煤矿颁发证照,相关人员也将受罚。在乡镇级政府辖区内发现非法煤矿且未采取有效制止措施,地方政府负责人将受行政处分甚至刑事责任。文件还详细规定了煤矿的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需符合国家标准,并列出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停止生产的情形。最后,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事故的特别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煤矿企业及其相关监管部门。具体来说,包括所有从事煤炭开采的企业以及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等证照的政府部门。同时,也适用于国家和地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这些机构负责监督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确保其遵守相关规定,以防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此外,乡、镇、县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也需要遵循此规定,确保辖区内不存在非法煤矿,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