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探放水隐患责任追究制度探放水隐患责任追究制度1、水害事故发生后,除积极组织救援外,应由现场负责人向生产调度室、防治水科、驻矿安检站汇报。2、组织有关人员全面调查事故的整个经过,收集有关证据,掌握第一手资料。2 小时以下事故由探放水队队内组织追查,事故报告由防治水科留存,已备检查。2-4 小时事故由防治水科组织追查,事故报告报科领导审核批准后,矿通安科留存。4 小时以上探放水事故由总工程师组织追查,事故报告报矿领导审核批准后,矿通安科留存。3、事故追查参加单位:一般事故由探放水队组织,通安科、防治水科、技术科、事故单位参加;重大探放水事故由防治水科组织、通安科、技术科、事故单位参加;特大探放水事
2、故及由此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及矿领导小组进行分析、追查、处理,结果上报有关部门。4、事故现场人员必须如实反映事故经过,不得伪造事故现场、隐瞒编造事故情节。5、对事故的追查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不明确不放过;对责任者未经处理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6、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根据责任大小、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通报批评、罚款、行政处分,以至追究刑事责任。7、罚款处罚标准:一般探放水事故,酌情罚事故单位 1000-5000 元,罚事故单位领导 100-500 元,罚事故直接责任人 100-500 元;重大探放水事故,酌情罚事故单位 5000-10000 元,罚事故单位领导 200-1000元,罚事故直接责任人 500-1000 元;特大防治水事故的处罚,根据直接经济损失按照事故追查结果,由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对于不如实反映事故经过,伪造事故现场、隐瞒编造事故情节者,要加倍处罚。发生事故后,要将事故情况及时在调度会上通报,以便其它单位共同接受教训。8、举一反三,对全矿干部职工进行安全知识和防治水专项知识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