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副矿长是煤矿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熟练掌握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安全副矿长必须监督煤矿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一、岗位职责一、岗位职责第 1 条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 2 条及时向矿长提出设置安全管理部门(科室)、配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装备的具体意见,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适应本煤矿的安全工作需要
2、。第 3 条协助矿长督促检查各分管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业务部门、人员的业务保安、安全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等的落实情况。第 4 条参加矿长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煤矿安全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第 5 条组织编制煤矿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第 6 条协助矿长编制煤矿安全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第 7 条每旬至少应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条例会,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监察工作会议,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安全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
3、第 8 条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经常深入煤矿井下现场,及时组织煤矿开展安全、质量大检查,发现、督促整改安全隐患。第 9 条组织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主导意见。第 10 条及时监督煤矿进行“矿井灾害预防和救灾演习”、“反风演习”方案、措施的落实。第 11 条审查、监督煤矿按计划如期、保质的完成安全技措工程。第 12 条监督矿井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第 13 条负责监督对安监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进行的相关安全培训教育、业务学习,提高其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及时清退不称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第 14 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第 15 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