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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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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120316 上传时间:2022-03-25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3.8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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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燃气设施保护,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 江苏省城镇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暂行办法 、 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 、 常熟市燃气管理办法 、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 、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等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特指天然气(包括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包括管道液化石油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等。燃气设施,特指公用燃气设施(燃气经营企业所有且为用户提供普遍服务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用户设施(用户所有或为用户提供单一服务的

2、燃气设施) ,燃气生产、进口需用燃气设施和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需用燃气设施、 天然气长输管道、 城市门站前的天然气支管线以及分输口到电厂、相关企业的支线及其设施除外。公用燃气设施主要包括: (一)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含瓶组站)和混气站、天然气储配站、门站、调压站(柜) 、天然气气化站、燃气加气站(充装站)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等燃气场站设施; (二)输送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燃气管道,以及附属计量装置、阀门(室) 、凝水井(缸)等燃气管道设施; (三)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等燃气管道防腐保护设施,穿越公(铁)路检漏装置,管道防护构筑物、抗震设施、

3、管沟、管堤、管桥及管道专用涵洞和隧道等固定装置,以及转角桩、里程桩,禁止、警告、指令、提示、地面和地下管道标志标识等。燃气用户设施主要包括:用户使用的燃气管道、阀门、计量器具、调压设备、气瓶、燃气器具等。工商用户的其他燃气设施按供气协议界定,工业窑炉除外。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及其管理活动。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管理工作。各镇、开发区、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液化气钢瓶、计量仪器等燃气设施、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交

4、通、工商、商务、经信、教育等部门负责加气站、工商餐饮企业以及学校食堂等相关燃气用户设施安全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发改、规划、公安、城管、消防、安监、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燃气设施的安全监督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负责相关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天然气非居民用户和燃气计量表设置在住宅内的居民用户,其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燃气计量表后燃气设施,由燃气用户负责。燃气计量表设置在居民住宅公共部位的,燃气管道进户墙外侧的燃气设施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燃气管道进户墙内侧的燃气设施由燃气用户负责。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燃气设施的权利和义务。第二

5、章 公用燃气设施保护第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所属公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严格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国家燃气设施工程相关质量标准设计、施工和验收,遵循工程建设程序。按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二)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巡查,及时维修保养。凡有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应当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加强设施安全保护。(三)建立燃气设施档案和管网地理信息系统,掌握燃气设施基本情况,做好燃气设施标志设置工作。按规定建立监控系统,并与有关部门联网,实行远程监控。(四)执行燃气设施使用和报废制度,定期委托相关单位检测鉴定燃气设施,对燃气设施运行状况进行安全评估。(五)实行 24 小时值

6、班制度,设置并公布抢修电话。(六)制定燃气事故应急预案,配备相应抢修人员和应急装备、器材,定期组织演练。(七)发生燃气管道破裂、燃气泄漏等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立即停止相关范围内的供气,按照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及时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第八条 燃气设施应当明确安全保护范围,划定保护区域,按照城镇燃气标志标准设定安全保护警示标记,采取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不受损坏。第九条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划定:(一)燃气场站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燃气场站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国家、行业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确定。(二)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1)埋地低压管道为管壁外缘两侧 1 米范围内区域;(2)埋地中压管道为管壁外缘两侧 1.5 米范围内区域;(3)埋地高压、次高压管道为管壁外缘两侧 6 米范围内区域;(4)庭院架空管道为管壁外缘 0.3 米范围内区域;(5)阀门室(井) 、凝水井(缸) 、调压装置、计量装置等管道附属设施为外壁(栅栏围护)1 米范围内区域。(三)打桩、建造建(构)筑物、深基坑开挖、顶进等影响周边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控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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