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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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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年修订)讲解了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具体程序和要求。该规定明确界定了行政执法机关的定义,即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及授权组织。规定指出,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若发现违法事实涉嫌构成犯罪,行政执法机关必须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具体移送程序包括:指定专人组成专案组核实情况、提出书面报告并报批,以及在批准后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移送相关材料。材料应包括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检验报告或鉴定结论等。公安机关应在接受案件后的3日内进行审查,并书面通知行政执法机关是否立案。如不予立案,行政执法机关可提请复议或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此外,规定还强调了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并明确了在移送前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继续执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适用于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特别是那些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这些机关在查处涉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如发现涉嫌犯罪的情况,需严格遵守本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保案件及时、准确地移送给公安机关,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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