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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docx

上传人:人民至上 文档编号:12747 上传时间:2021-04-02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0.1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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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中央、 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 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2015 年,中央 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中办发201557 号),在吉林等 7 个省市部署开展改革试点,取得 明显成效。为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加快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在总结各地区改革试点实践经验基础上,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通过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 损害赔偿范围

2、、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 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生态 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到 2020 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 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二、工作原则 依法推进,鼓励创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立足国情和地方 实际,由易到难、稳妥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对 法律未作规定的具体问题,根据需要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促使赔偿

3、义 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 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主动磋商,司法保障。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组织开 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主动与赔偿 义务人磋商。磋商未达成一致,赔偿权利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信息共享,公众监督。实施信息公开,推进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共 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 编制等工作中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 并邀请专家 和利益相关的公

4、民、法人、其他组织参与。 三、适用范围 本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 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 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 任: 1.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2.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 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3.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各地区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 考虑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明确具体 情形。 (二)以下情形不适用本方案: 欢迎光临安全人

5、之家 https:/ 1.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 等法律规定; 2.涉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及相关 规定。 四、工作内容 (一)明确赔偿范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 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 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 鉴定评估等合理费 用。各地区可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进展情况和需要,提出细化 赔偿范围的建议。 鼓励各地区开展环境健康损害赔偿探索性研究与实 践。 (二)确定赔偿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 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6、责任,做到应赔尽赔。现行民事法律 和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有相关免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 的,按相应规定执行。各地区可根据需要扩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 人范围,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三)明确赔偿权利人。国务院授权省级、市地级政府(包括直辖市所辖 的区县级政府,下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 省域内跨市地的生态环境损害,由省级政府管辖;其他工作范围划分 由省级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省级、市地级政府可指定相关 部门或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省级、市地级政府及其 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均有权提起诉讼。跨省域的生态环境损害,由生态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环境损害地的相关省级政府协商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在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试点区, 受委托的省级政府可指定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的部门负责生态环境损 害赔偿具体工作;国务院直接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 由受委托代行该所有权的部门作为赔偿权利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 偿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制定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启动条件、鉴 定评估机构选定程序、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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