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讲解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性及其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在吉林等7个省市部署开展改革试点,取得了明显成效。为了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加快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该方案总结了各地区的改革试点实践经验,提出了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目标。方案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力争到2020年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
2、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工作原则包括依法推进、鼓励创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主动磋商、司法保障、信息共享、公众监督。适用范围涵盖了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的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工作内容包括明确赔偿范围、确定赔偿义务人、明确赔偿权利人等方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适用于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特别是省级、市地级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该方案还适用于涉及生态环境损害的企业和个人,以及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的专家和利益相关方。方案旨在通过明确责任、规范流程、加强监管,推动生态环境损害的有效修复和赔偿,促进生态文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