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1、办公室负责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管理工作。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并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性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2、必须严格按照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23 号令)的规定的周期和范围,对作业场所有害作业职工进行健康体检。2.2 必须对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包括民工)进行上岗前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建档保存。2.3 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对在岗职工进行不定期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建档保存。2.4 工人因各种原因脱离原有害作业时必须进行离岗时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建档
2、保存。3、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者,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及时处理。3.1 对上岗前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患者时,不得因任何原因,安排其从事所禁忌的劳动。3.2 在岗期间定期健康体检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患者时,要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3.3 要对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4、健康检查结果表要实施告知和保密制度。4.1 健康检查结果要及时,如实地告知被检查者本人。4.2 健康检查结果要实施保密制度,不可将本人的检查情况随意泄漏给其他人员。5、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费用应列入职业卫生专项经费中,纳入单位或项目成本中,实施专款专用。5.1 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费用由办公室每年制定费用计划。报单位领导审批后,列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中,实施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挪用。5.2 不得无故拖延、克扣、拒付有害作业人员(包括民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的相关费用。6、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必须指定科室和专人妥善保管。6.1 健康监护档案为永久性保存的资料,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6.2 职工健康监护档案不得随意外传。6.3 职工本人有借阅、复印其本人健康档案的权利,单位领导和档案保管人不得拒绝职工借阅、复印其本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