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职业卫生监护档案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抓好我矿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的健康监护管理工作,规范职工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1) 、认真遵守和执行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2) 、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和管理(3) 、档案管理设专人负责,认真填写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情况,杜绝虚假填报现象。(4) 、职业禁忌管理: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工作;不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安排孕期、哺乳期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害的作业;不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职工从事所禁忌的作业;职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按正常出勤处理。(5) 、上岗前的职业性健康体检:招收新职工时必须进行上岗前的职业性健康体检,根据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体检结果进行新职工的安置,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在岗期间的职业性健康体检按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规定的周期和体检项目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发现疑似和确诊职业病立即报告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并妥善处置现疑似和确诊职业病病人。(6) 、 离岗时的职业性健康体检: 职工退休或者是其他原因和公司(厂或矿)解除合同时,必须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将职工本人的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交给本人,其健康监护档案原件按档案管理规定的保存年限进行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