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为了保护职工健康和维护企业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本单位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特制订本制度。1.综合办负责为每一位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二)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四)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2.综合办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维护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相关的卫生监督检查人员、 劳动者或其近亲属、 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3.从业人员离开单位时,本人有权索取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档案管理人员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4.对已离职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在离职后三个月后进行封存,并保存 10 年以上,以备上级部门查阅。5. 从业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应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管, 防虫蛀、 防霉、防丢失、防丢失,保证档案安全。6.所有档案应有专柜存放、加锁,定期清理通风,防湿。7.所有档案不得随意查阅、复印,不得置于公共场所。8.其他依照企业档案管理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