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病、工伤管理制度一、编制目的为了防止项目部职民工在生产、生活过程中受到伤害,有效保护职民工的安全和健康,以及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病康复,特制定本制度。二、基本原则1.本项目所有职民工, 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 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2.主要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 375 号工伤保险条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云政发2003185 号)及工伤认定办法 、 云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规。三、职责1.项目
2、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党支部、综合办公室、安全科负责监督执行和管理本制度,并负责对工伤、职业病职工的处理工作。2.各科室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并实施执行本制度。四、工伤保险及职业病的认定1.项目部职民工发生工伤时,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2.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2.3 在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2.4 患职业病的;2.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2.6 在
3、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2.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的其他情形。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3.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3.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3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4.1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导致伤亡的;4.2 醉酒导致伤亡的;4.3 自残或者自杀的。5.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项目部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4、、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天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6.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6.1 工伤认定申请表(见附表一) ;6.2 与项目部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6.3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6.4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项目部。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项目部不认为是工伤的,由项目部承担举证责任。6.5 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应当自接到诊断鉴定 1
5、0 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在 60 日内作出诊断鉴定。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的州 (市) 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首次鉴定;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自接到职业病诊断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最终鉴定。五、劳动能力鉴定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后,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2.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 10 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 工伤职
6、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4.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的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延长 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六、工伤待遇1.职工因工伤遭受事故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2.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 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4.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5.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相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6.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