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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单位)供餐食品安全管理细则.docx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143516 上传时间:2022-04-21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5.7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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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企业(单位)供餐食品安全管理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 (国办发201154 号) 、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 (甘政办发201227 号) ,加强和规范企业(单位)供餐管理,保障企业(单位)供餐食品安全,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通知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以及甘肃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管理办法 、 甘肃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

2、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县营养计划企业(单位)供餐模式实施过程中所有参与管理、监督、供餐的部门、单位和企业。第二章 安全职责分工第四条 实行“以县为主”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按照食品安全法 ,建立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生产企业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分解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一) 教育部门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 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制度,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配合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与供餐企业(单位)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开展专项食品安全督导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要求供餐企业(单位)限期整改。(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做好日常综合监督检

3、查工作;会同教育、农业、畜牧等部门与供餐企业(单位)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组织查处学校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三)卫生部门负责建立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体系,负责组织开展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学校做好卫生防疫等方面的工作。(四)工商部门负责对供餐企业(单位)主体资格的登记、审批、注册、管理、注销和食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五)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查处生产加工中的质量问题及违法行为;对供餐企业(单位)的资格进行审查,加强监督检查和抽样检测,督促企业(单位)全面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确保食品生产过程的质量安全。(六)农业和畜牧业部门负责对进入学校的各种奶源、蛋源、肉源和

4、农产品质量的产地监管,确保食品质量和安全。(七)教育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的食品安全培训方案和教材,对全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长、供餐企业(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相关法规制度和行业规范培训;制定食品安全宣传方案,为学校开展食品安全教育提供宣传材料。(八)公安部门配合食药监、工商、农业、畜牧等部门加大对各种乱用食品添加剂、不合格食品生产商及农产品生产商的检查打击力度,维护营养计划的健康、有序开展。(九)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实行任务到岗,责任到人。第五条 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在卫生等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食品安全

5、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第六条 供餐企业(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供餐服务活动,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采购、加工、贮存、分餐等各个环节的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第三章 供餐企业(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第七条 企业(单位)法人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第八条 供餐企业(单位)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 、 标准化法 、 计量法 、 食品卫生法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 、 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 、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 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取得生产许可资质的前提下组织生产和销售。第九条 企业(单位)法人和主要管

6、理人员要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切实提高对食品质量安全重要意义的认识。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第十条 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按照合法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具有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产品出厂前要经过严格检验、确保出厂产品质量合格。第十一条 具备持续保证产品质量的环境条件、生产设备、工艺设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产品质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设施。食品的包装材料、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无毒无害,符合有关的卫生要求,保持清洁,无污染。第十二条 食品加工工艺流程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严格、规范,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半成品和成品的交叉感染,对生产关键点进行严格控制。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严格进货验货制度,不使用非食用性原辅材料进行加工食品。第十三条 当出厂销售的食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安全或人身安全重大事故危险时,能及时召回已经出厂销售的食品。对生产不合格食品和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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