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局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处理制度为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监督作用,规范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处置,确保群众举报投诉得到及时、准确、有效处理,特建立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处理制度,制度内容主要包括:第一条 公开受理制。县(乡)政府、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分别设立并向社会公开食品安全举报电话,由专人负责受理举报投诉工作。第二条 受理登记制。对每起群众举报投诉认真登记记录,妥善处理。第三条 首问负责制。对群众举报投诉应当有案先受理,不得相互推诿。对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食品安全举报投诉,移送部门应及时将移送情况告知举报投诉人。第四条 限时办结制。按规定及时处理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案件,一般应在20 个工作日(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内办理完毕或立案查处。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 60 日。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在 24 小时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第五条 严格保密制。依法保护举报投诉人的权益,一旦发生泄密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责任。第六条 本制度由昌黎县水产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