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效期的管理制度1 为合理控制药品的经营过程管理,防止药品的过期失效,确保药品的储存、养护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2 药品应标明有效期,未标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按劣药处理,验收人员应拒绝收货。3 距失效期不到 6 个月的药品不得购进,不得验收入库。4 药品应按批号进行储存、养护,根据药品的有效期相对集中存放,按效期远近依次堆码,不同批号的药品不得混垛。5 近效期药品在货位上可设置近效期标志或标牌。6 对有效期不足 6 个月的药品应按月进行催销。7 对有效期不足 6 个月的药品应加强养护管理、陈列检查及售控制。8 及时处理过期失效品种,严格杜绝过期失效药品售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