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临潼“1019”较大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2019 年 10 月 19 日 22 时 53 分,临潼区秦汉大道与新城路丁字路口,一辆重型货车与同向行驶的一辆滴滴网络预约车相撞,造成 4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640.5 万元。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市长李明远、副市长王琳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做好遇难者亲属安抚工作,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同时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落实责任、严格制度、采取措施,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控,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省安委办对此次事故实施挂牌督办。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
2、局为组长单位,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交通局、市城管局、临潼区政府等部门组成的西安市人民政府临潼“1019”较大道路运输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监委派员参加,扎实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模拟实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分析了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车辆及驾驶人情况1.陕 AW78XX 号重型货车
3、及驾驶人情况(1)车辆情况陕 AW78XX 号事故车辆为陕汽德龙牌重型自卸货车(以下简称:重型货车),车身颜色为红色,总质量 31000kg,整备质量 15500kg,核定装载质量 15370kg,实际总质量 90630kg,实载总质量 75130kg,超载质量 59760kg,超载率 388%。机动车所有人为魏争辉,该车初始登记日为 2018 年 12 月 14日,检验有效期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 月 4 日,取得西安市雁塔区交通运输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业户名称为魏争某。经调查,该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为魏争某委托
4、纪某办理。纪某在办理期间私自修改、伪造居民身份证信息,利用欺骗手段取得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及 道路运输证。2018 年 12 月 14 日,魏争某为便于拉运砂石料,在高陵区耿镇电气焊修理铺,非法改装加高箱货栏板 800mm;2019 年 8月 31 日,魏争某为便于拉运渣土,在临潼区西泉街道麦王村修理部,将原加高的货箱栏板拆除,重新改装加高货箱栏板 260mm。该车在中国平安公司投保,投保险种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投保金额 100 万元,保险终止日期至 2019 年 12 月 12 日。(2)驾驶人情况汪国某,男,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人。2007 年 6 月 8 日
5、,在西安市交通警察支队初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 B2,有效期为 2013 年 6 月 8 日至 2023 年 6 月 8 日;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事故发生时,汪国某为陕AW78XX 号重型货车驾驶人。汪国某近三年有 6 条交通违法记录,均已处理,违法行为不涉及超载、超速等,无交通事故记录。(3)车辆所有人情况魏争某,男,1973 年 8 月 9 日出生,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人,系陕 AW78XX 号重型货车所有人。10 月 19 日,魏争某以 700 元的价格,雇佣汪国某驾驶陕AW78XX 号重型货车于当晚拉运渣土。2.陕 A5RYXX 号轿车及驾驶人情况(1)车辆情况陕 A
6、5RYXX 号轿车为起亚牌小型轿车,车身颜色为白色,核载 5 人,实载 4 人。机动车所有人为庞星某,该车初始登记日为 2015 年 10 月 22 日,检验合格至 2019 年 10 月 31 日。该车系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网络预约出租车登记注册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该车在中国平安公司投保,投保险种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投保金额 50 万元,保险终止日期至 2019 年 12 月 12 日。(2)驾驶人情况庞星某,男,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人。2002 年 2 月 7 日,在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 A2,有效期为 2014 年 2 月 7 日至 2024 年 2 月 7 日。2019 年 7 月 30 日,庞星某取得西安市交通局出租车管理处颁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庞星某近三年有 10 条交通违法记录,均已处理,其中 8 条为“机动车违反警告标线指示”,2 条为“变更车道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和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道以外道路不按照规定行使”等。(二)道路相关情况事故路段位于秦汉大道改造工程第二标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