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苏大福冷链物流有限公司“8.3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2014 年 8 月 30 日上午 8 时左右,江苏大福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福物流公司)在卸模板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104 万元人民币。2014 年 9 月 9 日,根据泰州市人民政府授权,泰州市安监局牵头,会同市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建工局、海陵区安监局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对这起事故进行了认真调查。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建议。现将有关情
2、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大福物流公司,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蔬菜、非保鲜类水果、水产销售,冷库出租,国内货运代理。(二)项目情况中国东部沿海农副产品冷链物流园项目由大福物流公司投资建设,位于泰州市城北物流园区通泰路以东、长江大道以西、天罡路以南,占地约 565 亩。大福物流公司准备于 2014 年 9 月 1 日举行开工典礼,委托周文国购买 2200 张木模板用作铺设施工场地。2014 年 8月 28 日,大福物流公司办公室主任黄义勤介绍周文国到吕广红处购买模板。周文国和吕广红约定每张模板 40 元,吕广红负责运输模板至施工现场,周文国负责卸
3、模板。大福物流公司和周文国约定按每张模板 45 元进行结算。事故发生前,该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未进场施工。(三)事故叉车情况事故叉车为柳工牌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型号:CLG2050H;额定起重量:5000kg;最大起升高度:4500mm;自重:7260kg;制造日期:2013 年;出厂编号:DT018079。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8 月 30 日上午 7 时左右,吕广红联系卡车将模板送至大福物流公司施工现场。7 时 20 分左右,吕广红及杨迎兵一起另行开车到达施工现场。装载模板的卡车行驶到大福物流公司施工现场后,车头朝南停在施工空地上。卡车车厢长约 9.6 米,宽约
4、2.3 米,车厢底板距离地面约 1.5 米。车厢内模板分上下 2 层;每层分 2路排放,每路 5 扎,共 20 扎;每扎 110 张模板,用 2 根塑料包装带捆扎,每扎长约 1.8 米,宽约 0.9 米,高约 1.3 米。上午接近 7 时,周文国联系徐荣柏卸模板。10 分钟左右,徐荣柏驾驶叉车到达施工现场,开始从卡车车厢东侧尾部卸上层的模板。上午 8 时左右,徐荣柏卸完上层东路的 5 扎模板后,驾驶叉车到车厢西侧卸模板。此时杨迎兵站在车厢东侧未卸的下层模板上,协助徐荣柏卸模板。徐荣柏操作叉车货叉插入车厢西侧尾部上下 2 扎模板之间,在起升货叉时,模板重心不稳,向东侧发生倾斜,包装带断裂,部分模
5、板滑向卡车东侧,碰撞到杨迎兵,致杨迎兵从卡车上坠落至地面。(二)应急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周文国拨打了 120 电话,120 急救车将杨迎兵送至泰州市人民医院北院抢救。2014 年 9 月 8 日,杨迎兵经抢救无效死亡。三、事故原因和性质(一)事故原因1.直接原因徐荣柏驾驶叉车卸模板时,违规作业,对作业环境疏于观察;在货叉没有尽可能深地插入到模板下方时,起升货叉,导致模板重心不稳,发生倾倒,滑落的模板碰撞到站在卡车车厢上的杨迎兵,致杨迎兵从卡车坠落。2.间接原因大福物流公司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对作业现场实施安全管理;未向进场作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杨迎兵安全意识淡薄,在叉车司
6、机操作叉车起升模板时,没有及时离开车厢。(二)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由于叉车司机操作不当、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一)事故责任单位及处理建议大福物流公司未向进场作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规定。大福物流公司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安监局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大福物流公司处以罚款。(二)事故责任人及处理建议1.徐荣柏驾驶叉车卸模板时,违规作业,对作业环境疏于观察;货叉没有尽可能深地插入到货物的下方,违反了 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GB 108271999)第 14.2.1 条“驾驶员必须特别注意作业环境,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