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泉南高速公路“6.3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16 年 6 月 30 日 21 时 50 分许,在泉南高速公路(下行)三明往泉州方向 10km+820m 处,发生 1 起轻型厢式货车追尾碰撞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员及乘员共 3 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泉州市领导高度重视,要求泉州市安监局立即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7 月 11 日,省安办发出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闽安委督20167 号),要求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号)的规定和泉州市领导的要求,泉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局、公安
2、局、交通运输委、总工会和厦门市安监局、交通运输局等单位派人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派人参与事故调查。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查阅有关资料、技术鉴定和多方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性质,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相关情况(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厦门毓祥物流有限公司为事故车辆闽 DA9326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 DS028 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注册登记所有人,位于厦门市同安区同源路 299 号、集群路 529 号(2#综合办公楼)2210 室,法定代表人为陈溟,实际管理人为曾毓钦。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
3、司,成立于 2006 年 12 月 5 日,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整,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为闽交运管许可厦字350212202677 号,证件有效期至 2016 年 10 月 9 日。(二)肇事驾驶员基本情况1.吴高鹏,男,53 岁,持有准驾“A 2”驾驶证,初次领证日 期 为1990 年10 月13 日,驾 驶 证 有 效 期至 2020 年 10 月 13 日,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号为3504250020108001977,系闽 C 121F 7 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员,在事故中死亡。根据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华闽司鉴2016毒鉴字第 4004 号司法
4、鉴定检测报告,所送吴高鹏血样中未检出乙醇。2.赵秋彬,男,43 岁,持有准驾“A 2”驾驶证,初次领证日 期 为2004 年9 月20 日,驾 驶 证 有 效 期至 2020 年 9 月 20 日,道 路 运 输 从 业 资 格 证 号 为4102010020207005091,系闽 DA9326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三)肇事车辆基本情况1.闽 C 121F 7 号轻型厢式货车,品牌型号:福田牌 BJ5049V8CDA-2;行驶证登记所有人:周锦忠;核定载人数 3 人,实载 3 人;总质量 4490kg,整备质量 2800kg,核定载质量 1495kg,实际重量 3935kg;检验有效期
5、至 2017 年 4 月。2.闽 DA9326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品牌型号:东风牌 DFL4251A 10;行驶证登记所有人:厦门毓祥物流有限公司;核定载人数 2 人,实载 1 人;整备质量 8800kg,准牵引总质量 40000kg,实际重量 42835kg;检验有效期至 2017 年 5月。3.闽 DS028 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品牌型号:武夷牌FJG9408TJZ;行驶证登记所有人:厦门毓祥物流有限公司;总质量 39980kg,整备质量 6400kg,核定载质量 33580kg;检验有效期至 2017 年 1 月。(四)事故车辆技术鉴定状况1.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方司鉴2016车
6、检字第07041 号闽 C 121F 7 号轻型厢式货车技术检验报告证明:(1)事故时该车前部灯光齐全有效;(2)事故时该车行车制动系统技术状况正常;(3)事故时该车转向系统技术状况正常。2.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方司鉴2016车速鉴字第07042 号闽 C 121F 7 号轻型厢式货车速度鉴定报告证明:该车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约为 91km/h。3.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方司鉴2016车检字第07043号闽DA93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技术检验报告证明:(1)事故时闽 DS028 挂车尾部各灯及信号装置齐全有效;(2)闽DS028 挂车尾部反光标识不能体现车身尾部宽度、所装载的集装箱无设置反光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有关规定;(3)挂车实际车身长度比行驶证核定的长 1.4 米,挂车所载集装箱比其车身长 0.59 米。若以挂车和所装载的集装箱为整体,其外廓比核定的长 3.15 米、宽 0.32 米,即明显超长、超宽。4.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行健司鉴2016车鉴字第B0472 号闽 DA9326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变速器 4、5 档及其其它单元的车辆技术状况检验报告证明:(1)该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