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G B2 7 6 22 0 2 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2 0 2 2-0 6-3 0发布2 0 2 3-0 6-3 0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发 布G B2 7 6 22 0 2 2 前 言 本标准代替G B 2 7 6 22 0 1 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及第1号修改单。本标准与G B 2 7 6 22 0 1 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术语和定义;修改了应用原则;修改了部分食品中铅限量要求;修改了部分食品中镉限量要求;修改了部分食品中砷限量要求;修改了部分食品中汞限量
2、要求;修改了表5中注释用词及标注的位置;修改了谷物及其制品中苯并a 芘限量要求;修改了食品中多氯联苯限量要求;修改了包装饮用水中污染物限量引用的检验方法;增加了液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折算比例;修改了附录A。G B2 7 6 22 0 2 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铅、镉、汞、砷、锡、镍、铬、亚硝酸盐、硝酸盐、苯并a 芘、N-二甲基亚硝胺、多氯联苯、3-氯-1,2-丙二醇的限量指标。2 术语和定义2.1 污染物 食品在从生产(包括农作物种植、动物饲养和兽医用药)、加工、包装、贮存、运输、销售,直至食用等过程中产生的或由环境污染带入的、非有意加入的化学性危害物质
3、。本标准所规定的污染物是指除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和放射性物质以外的污染物。2.2 可食用部分食品原料经过机械手段(如谷物碾磨、水果剥皮、坚果去壳、肉去骨、鱼去刺、贝去壳等)去除非食用部分后,所得到的用于食用的部分。2.3 限量污染物在食品原料和(或)食品成品可食用部分中允许的最大含量水平。3 应用原则3.1 无论是否制定污染物限量,食品生产和加工者均应采取控制措施,使食品中污染物的含量达到最低水平。3.2 本标准列出了可能对公众健康构成较大风险的污染物,制定限量值的食品是对消费者膳食暴露量产生较大影响的食品。3.3 食品类别(名称)说明(见附录A)用于界定污染物限量的适用范围,仅适用于
4、本标准。当某种污染物限量应用于某一食品类别(名称)时,则该食品类别(名称)内的所有类别食品均适用。有特别规定的除外。3.4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以食品通常的可食用部分计算。有特别规定的除外。3.5 对于肉类干制品、干制水产品、干制食用菌,限量指标对新鲜食品和相应制品都有要求的情况下,干制品中污染物限量应以相应新鲜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结合其脱水率或浓缩率折算。如果干制品中污染物含量低于其新鲜原料的污染物限量要求,可判定符合限量要求。脱水率或浓缩率可通过对食品的分析、生产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其他可获得的数据信息等确定。有特别规定的除外。4 指标要求4.1 铅4.1.1 食品中铅限量指标见表1。G B2 7 6
5、 22 0 2 22 表 1 食品中铅限量指标食品类别(名称)限量(以P b计)m g/k g谷物及其制品a 麦片、面筋、粥类罐头、带馅(料)面米制品除外0.2 麦片、面筋、粥类罐头、带馅(料)面米制品0.5蔬菜及其制品 新鲜蔬菜(芸薹类蔬菜、叶菜蔬菜、豆类蔬菜、生姜、薯类除外)0.1 叶菜蔬菜0.3 芸薹类蔬菜、豆类蔬菜、生姜、薯类0.2 蔬菜制品(酱腌菜、干制蔬菜除外)0.3 酱腌菜0.5 干制蔬菜0.8水果及其制品 新鲜水果(蔓越莓、醋栗除外)0.1 蔓越莓、醋栗0.2 水果制品 果酱(泥)、蜜饯、水果干类除外0.2 果酱(泥)0.4 蜜饯0.8 水果干类0.5食用菌及其制品(双孢菇、平
6、菇、香菇、榛蘑、牛肝菌、松茸、松露、青头菌、鸡枞、鸡油菌、多汁乳菇、木耳、银耳及以上食用菌的制品除外)0.5 双孢菇、平菇、香菇、榛蘑及以上食用菌的制品0.3 牛肝菌、松茸、松露、青头菌、鸡枞、鸡油菌、多汁乳菇及以上食用菌的制品1.0 木耳及其制品、银耳及其制品1.0(干重计)豆类及其制品 豆类0.2 豆类制品(豆浆除外)0.3 豆浆0.0 5藻类及其制品 新鲜藻类(螺旋藻除外)0.5 螺旋藻2.0(干重计)藻类制品(螺旋藻制品除外)1.0 螺旋藻制品2.0(干重计)坚果及籽类(生咖啡豆及烘焙咖啡豆除外)0.2 生咖啡豆及烘焙咖啡豆0.5肉及肉制品 肉类(畜禽内脏除外)0.2 畜禽内脏0.5G B2 7 6 22 0 2 23 表 1(续)食品类别(名称)限量(以P b计)m g/k g 肉制品(畜禽内脏制品除外)0.3 畜禽内脏制品0.5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鲜、冻水产动物(鱼类、甲壳类、双壳贝类除外)1.0(去除内脏)鱼类、甲壳类0.5 双壳贝类1.5 水产制品(鱼类制品、海蜇制品除外)1.0 鱼类制品0.5 海蜇制品2.0乳及乳制品(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除外)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