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苏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发 文 号:令 2015 年第 101 号发布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5-03-20实施日期:2015-05-0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提高火灾预防、灭火以及应急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组织形式第七条第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员。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建设,承担防火、灭火以及应急救援工作的非现役专业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员,是指在政府专职消防队、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以及乡镇(街道)专职从
2、事防火、灭火以及应急救援工作的非现役人员。第八条第八条 依法设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单位性质进行法人登记,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第九条第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建设,按照规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配备不少于 3 辆消防车,不少于 24 名政府专职消防员。二级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配备不少于 2 辆消防车,不少于 16 名政府专职消防员。三级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配备不少于 1 辆消防车,不少于 5 名政府专职消防员。第十条第十条 在现有消防队有效保护范围外的下列区域或者乡镇,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一)建成区面积超过 10 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
3、口 10万以上的镇,应当建立一级政府专职消防队;(二)建成区面积超过 5 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 5 万以上的镇,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乡镇(街道),全国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省级以上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应当建立二级以上政府专职消防队;(三)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乡镇(街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三级以上政府专职消防队。三级政府专职消防队可以依托公安派出所或者其他机构建立。消防队在辖区内年出警数连续 2 年达到全省平均水平 2倍的,应当在该区域内增建政府专职消防队。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应当依法报
4、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验收合格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有特殊情况确需撤销的,应当经负责验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可以按照规定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从事消防宣传、社会培训等辅助工作。第三章 人员管理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额方案由机构编制部门商公安机关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四章 执勤训练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履行下列职责: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人员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其他专职消防队伍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