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廊坊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19-01-28.docx

安全生产视频网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257889 上传时间:2023-05-18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17.8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廊坊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19-01-28.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廊坊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19-01-28.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廊坊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19-01-28.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廊坊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19-01-28.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廊坊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19-01-28.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廊坊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提升市容和环境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包括以下情形:(一)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市政设施等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广告栏、宣传栏、实物造型等广告设施的;(二)利用建(构)筑物、升空装置、充气装置、车体、亭体、工地围墙(挡)、模型等绘制、张贴、悬挂、投影、显示广告的;(三)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

2、,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地或者经营场所的户外空间设置标牌、匾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等表明其名称、字号、标识的行为。第四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环保节能、美观协调的原则。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工作的领导。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县(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一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确

3、需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同意。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对户外广告的布局、总量、密度、种类进行控制,确定允许、限制和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规定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模、色彩等基本要求,并规划适量的公益广告点位。第八条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和社会公众意见。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应当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以及学校、图书馆等文化教育场所的建筑控制地带;(二)在标志性建筑、历史建筑和保护建筑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4、三)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或者妨碍交通安全和人车通行的;(四)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市政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五)利用危房、违法建(构)筑物或者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六)利用行道树、透景围墙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七)妨碍生产生活或者损害市容市貌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在建(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妨碍相邻权人的通风、采光、通行等合法权益。第十一条市、县(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不同街道、区域、建(构)筑物的城市容貌要求制定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并向社会公布。招牌设置应当符合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招牌内容限于标明本单位

5、的名称、字号和标识,不得含有推介产品或者发布经营服务信息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内容,同一单位仅限设置一块招牌。第十二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或者在城市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第十三条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三)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所利用载体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四)广告设计图、效果图和位置示意图;(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条申请在城市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张贴、张挂宣传品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6、三)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四)广告效果图;(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利用公共资源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许可决定。第十六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后,应当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设置申请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颁发许可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十七条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利用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利用工地围墙(挡)设置户外广告的,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期;因举办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根据活动期限确定。第十八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按照许可的位置、形式、规格、结构等要求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原批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完成后,应当将与设置相关的施工监理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报审批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九条户外广告设置期满需要继续设置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批准部门提出申请。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的户外广告设置期满需要继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规范 > 地方法规 > 河北

copyright@ 2010-2024 安全人之家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冀ICP备2022015913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