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管理,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化,是指运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装备农业,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提高农业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过程。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科研开发、推广、销售、使用、维修及管理,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领导,将发展农业机械
2、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财政支持和实施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金融扶持等措施,鼓励、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农业机械化,逐步实现农业现代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和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对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扶持农业机械服务组织的发展,做好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推广和服务工
3、作。第二章 科技推广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科研机构、生产企业及科技人员研究开发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新机具、新技术,并组织相关单位采取技术攻关等措施,促进基础性、关键性、公益性农业机械的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支持引进先进适用、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及技术,鼓励以研究开发、成果转让和研究成果投资入股以及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省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农业发展规划和农业生产需要,组织编制农业机械化科研开发项目计划。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采取具体措施,扶持农业机械工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升级换代,促进生产企业、院校和科研单位、推广机构
4、相结合,加快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全省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和农业机械化示范区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全省农业机械化示范区建设规划,在不同的农业区域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鼓励单位和个人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点,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依法应当予以保障的公益性质的农业机械化公共服务机构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公益性质的农业机械生产设施基本建设项目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基本建设计划。公益性质的农业机械试验示范基地、服务设施、生产资料以及其他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
5、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机械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基层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以公益性质的农业机械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无偿提供公益性农业机械技术的推广、培训等服务。第十条 农业机械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应当尊重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意愿,适应当地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并应当依照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规定,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将通过推广鉴定的农业机械的相关信息予以公告。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应当提供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受理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出的推广鉴定申请,对其定型
6、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检测,出具试验鉴定报告。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和本省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业经济发展实际需要,可以安排专项资金,对适合本地生产使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列入国家和本省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目录的产品,应当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确定补贴对象给予补贴。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根据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发展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推广农业新技术与加快农机具更新的原则,确定、公布本省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定期调整。对列入前款目录的农业机械产品,应当由农业机械生产者自愿提出申请,并通过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进行的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鉴定。第三章 质量保障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作业质量、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