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炼钢厂安全管理机构合理设置,安全管理人员依法配备,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要求,结合公司有关规定和炼钢厂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炼钢厂各级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任职,适用本制度。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第三条安委会设置及人员配置炼钢厂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安委会是炼钢厂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等管理工作的最高权力机构。安委会设主任一名,由炼钢厂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担任;设副主任三至五名,由厂内副处级以上(或等同于此级的专家、助理)任职资格担任;设成员
2、若干名,由各职能管理科长、生产车间主任组成。第四条厂级专业安全监督管理单位设置及人员配置一、安委会下设办公室,协调解决全厂安全监督管理方面工作的有关事宜。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安全副厂长兼任,副主任由安全科科长兼任,成员由安全科科员兼任。二、安全科为炼钢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全厂人数的 3以上配置安全管理专业人员。第五条厂属各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一、各生产车间成立安全管理组,管理组设组长一名,由车间主任担任;副组长二至三名,由车间副主任担任,成员若干,由车间技术员、各工段(班组)长。生产车间配置专职安全员一名。车间下设工段、班组级,设置兼职安全员,由工段长、班组长兼
3、任。二、职能管理科室配置兼职安全员一名。第三章职责第六条安委会主任是全厂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负责人。第七条安委会副主任是分工管理系统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负责人。第八条安委会成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负责人。第九条工段级或班组级兼职安全员,是基层工段(班组)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负责人。第十条安委会主要职责: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以上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二、研究、解决炼钢厂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隐患和问题。三、听取各职能科室和生产车间执行安全工作情况的汇报,审定阶段安全工作计划和总结。四、按照安全生产费用管理(
4、暂行)办法,审定安全生产保障基金的投入和使用计划。五、审定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奖励,审定对重大事故责任者和事故单位领导的处理意见。第十一条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传达安委会有关安全生产决策。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制止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和人员及时整改。三、综合分析企业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第十二条安全管理组主要职责一、在厂安委会和上级部门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相关要求。二、组织部署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的安全管理,实现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安委会主任、副主任人员和安全管理专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安全管理资格证。第十四条厂安委会成员变更时,要及时以文件形式下发安委会调整后的组成。第十五条厂属各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配置足够数量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制度由安全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