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班管理制度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公司员工加班申请、审批程序及相关报酬的计算,根据劳动法和相关条例,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中层(不含)以下员工。第三条加班的定义加班是指确因工作需要,在本职工作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额外劳动。第四条加班的原则1、公司倡导工作的高效性,鼓励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2、对确因工作需要,经审批加班的员工,为保证其得到适当休息,公司安排相应的补休;3、不能安排补休的情况,公司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第五条加班类别1、延时加班2、休息日加班(对于轮班制工种,休息日是指其轮休日);3、法定休假日加班。第六条加班审批1、原则上,需在加班前一个工作日提交员工加班申请单
2、,报厂级领导、分公司人力资源、主管领导及总经理审批;2、对于因突发事件、紧急任务临时加班的情况,因先报领导同意并在加班后 2 个工作日内补加班申请。第七条加班规定1、在工作日内应正常完成的工作任务,不得申请加班;2、在休息日或节假日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不得申请加班;3、无论是休息日或是法定休假日加班,员工均应如实考勤,记录加班时间。4、不定时工作制除节假日外,平日不做加班加点申请。第八条补休管理1、为保证休息时间,员工加班优先安排补休,注明“补休”字样,报审批人审批后方可执行;2、补休时间与加班时间保持一致。第九条加班工资计算1、因生产工作需要,抢修在 4 小时之内按半天计算,超过 4小时按一天计算。确因生产原因导致无法换休的,按照 60元/天计发。2、夜间值班费按照 30 元/次,周末值班费按照 50 元/次执行。第十条其他1、每月加班统计由各综合部考勤负责人核实并报薪酬计算相关人员,随工资一同发放;2、员工中途离职,离职前未安排补休的安排其补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