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武夷山锦通物流有限公司“61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21 年 6 月 18 日接武夷山市交警大队事故报告,2021 年6 月 17 日 16 时 38 分许,杨庆松(男,身份证号:35078219810*,持 A2E 驾驶证,武夷山市岚谷乡人)驾驶闽 H39701 号重型自卸货车(车主:武夷山锦通物流有限公司,空车)由临武线 93km+100m 路段右侧的一弃土场右转弯驶入临武线时,碰撞正在道路上清扫泥土的林明保(男,身份证号:352103195301*,武夷山市崇安街道崩埂村人),造成林明保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林明保于次日凌晨经抢救无效死亡。接到事故报告后,武夷山市委、市政府领导高
2、度重视,要求依法依规做好事故处置及善后处理工作,同时尽快查明事故原因,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监管。武夷山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了武夷山市“61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武夷山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张敏晋任组长;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副队长杨鸿文任副组长;调查组成员由武夷山市应急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运输局、总工会、城市管理局等单位的人员组成,同时邀请纪委监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和询问有关人员,综合分析,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以及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3、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负责人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提出了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相关概况(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武夷山锦通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6 年 10 月 14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2MA2XPLN27T,住所位于武夷山市西林街*,法人代表:潘艳,注册资本:贰佰捌拾万圆整,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等。公司取得武夷山市运输管理所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闽交运管许可南字350782200037 号),有效期为 2020 年 9 月 10 日至 2023 年 9
4、月 9 日。(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闽 H39701 号重型自卸货车,车辆品牌型号:解放牌CA3250P66K2L2T1A。检验合格至 2022 年 3 月,交强险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天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闽 H39701 号重型自卸货车事故前转向系、制动系安全状态均符合要求。(三)事故当事驾驶员基本情况(三)事故当事驾驶员基本情况杨庆松,男,武夷山锦通物流有限公司闽 H39701 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持“A2E”驾驶证;驾驶证有效起始日期为2014 年 12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1 日。经检测:杨庆松不属于饮酒驾车。(四)事发
5、道路、交通环境(四)事发道路、交通环境现场位于临武线 93km+100m 路段,水泥路面,路面干燥,机动车道宽 725,左侧路肩宽 90,右侧路肩宽 60,施划有道路中心线、道路边缘线等相关交通标线;道路右侧口通往弃土场。(以闽 H39701 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方向界定前后左右。)(五)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情况(五)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情况2020 年 7 月 8 日,武夷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 350782120210000042 号),认定意见:1、当事人杨庆松驾驶机动车右转弯时未开启右转灯且未注意观察路面人员动态,疏忽大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6、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认定杨庆松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2.当事人林明保无责任。当事人林明保无责任。二、事故发生于应急处置情况(一)事故发生的经过(一)事故发生的经过2021 年 06 月 17 日16 时38 分许,杨庆松驾驶闽H39701 号重型自卸货车由临武线 93km+100m 路段右侧的一弃土场右转弯驶入临武线时,碰撞正在道路上清扫泥土的林明保,造成林明保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林明保于次日凌晨经抢救无效死亡。(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接到事故报告后,武夷山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要求依法依规做好事故处置及林明保的善后处理工作,同时尽快查明事故原因,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监管。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本起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58 万元。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一)事故直接原因(一)事故直接原因经事故调查组现场勘察,了解相关人员情况,调阅有关资料,认定杨庆松驾驶机动车右转弯时未开启转向灯且未注意观察路面人员动态,疏忽大意,遇险时采取措施不及,导致事故的发生,该违法行为是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