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黄塘镇“1.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21 年 1 月 29 日 2 时许,惠安县 S312 线黄塘镇鸿文石材有限公司门口路段发生一起小型普通客车追尾重型半挂牵引挂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号),经县政府授权,成立惠安县人民政府“1.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县纪委监委、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运输局、总工会、黄塘镇政府等单位,依法展开事故调查。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询问相关人员、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
2、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议。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车辆和当事人基本情况(一)事故车辆和当事人基本情况1.事故车辆:闽 C268UF 号小型普通客车,车辆品牌:马自达牌,机动车所有人:胡文斌,登记地址:福建省惠安县螺阳镇蒋吴村后埕 29 号,车辆识别代号:LFBME308XBJB06231,发动机号:70007907,检验有效期止:2021 年 11 月 30 日。2.事故车辆:浙 J89286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品牌:解放牌,机动车所有人:台州市中海物流有限公司,登记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淑江区中山西路 490
3、号,车辆识别代号:LFWSRXPJ5E1E31738,发动机号:52409871,检验有效期止:2021年 7 月 31 日。浙 J6904 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车辆品牌:华骏牌,车辆所有人:台州市中海物流有限公司,登记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淑江区星明路 5-6 号,车辆识别代号:LZ1B53GE2K0006708,检验有效期止:2021 年 7 月 31 日。3.当事人:王建福(闽 C268UF 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男,1974 年 9 月 10 日出生,住址:惠安县螺城镇南阳路 4 号,准驾车型:C1,驾驶证号码:3505211974*,档案编号:350500387944。3.当事人:史政
4、伟(浙 J89286 号重型半挂牵引浙 J6904 号挂车驾驶员),男,1970 年 4 月 27 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汝州市寄料镇观上村 9 组,准驾车型:A2,驾驶证号码:4104821970*,档案编号:410400163930。(二)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情况(二)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情况1.1.经委托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对闽经委托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对闽 C268UFC268UF 号小型普通客车进号小型普通客车进行鉴定(闽方司鉴行鉴定(闽方司鉴20212021车检字第车检字第 01530153 号),鉴定结论为:车号),鉴定结论为:车辆前照灯远近光及各信号灯正常有效,行车制动及转向性能正辆前照灯远
5、近光及各信号灯正常有效,行车制动及转向性能正常。常。2.经委托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对浙 J89286 号重型半挂牵引浙J6904 号挂车进行鉴定(闽方司鉴2021车检字第 0154 号),鉴定结论为:车辆尾部位灯、制动灯、各转向信号灯及前照灯正常有效,行车制动及转向性能正常。(三)当事人酒精检测情况(三)当事人酒精检测情况1.1.经委托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对王建福血样进行检测(华经委托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对王建福血样进行检测(华闽司鉴闽司鉴20212021毒(醇)鉴字第毒(醇)鉴字第 774774 号),检测结果为:王建福号),检测结果为:王建福送检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送检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
6、151.55mg/100ml151.55mg/100ml。2.2.经委托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对史政伟血样进行检测(华经委托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对史政伟血样进行检测(华闽司鉴闽司鉴20212021毒(醇)鉴字第毒(醇)鉴字第 773773 号),检测结果为:史政伟号),检测结果为:史政伟送检血样未检出乙醇。送检血样未检出乙醇。(四)事故道路基本情况(四)事故道路基本情况1.1.事故路段:事故路段:S312S312 线惠安县黄塘镇鸿文石材有限公司门口路线惠安县黄塘镇鸿文石材有限公司门口路段,东西走向,东往惠安县城区,西往黄塘高速路口,路中水泥段,东西走向,东往惠安县城区,西往黄塘高速路口,路中水泥墩铁护栏隔离,护栏设有开口,双向四个机动车道,沥青路面,墩铁护栏隔离,护栏设有开口,双向四个机动车道,沥青路面,路面干燥。路面干燥。2.2.交通环境:事发时为夜间,有路灯照明,视线良好。交通环境:事发时为夜间,有路灯照明,视线良好。(五)事故现场勘查情况(五)事故现场勘查情况经现场勘察,事发地点位于 S312 线惠安县黄塘镇鸿文石材有限公司门口路段,沥青路面,路面干燥,事发时为夜间,有路灯照明,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