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东莞市塘厦镇“1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20 年 1 月 11 日,在东莞市塘厦镇四黎中路 99 号路段发生一起轻型厢式货车碰撞行人,造成 1 人死亡的交通事故。2020 年 1 月 14 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 493 号)和广东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的规定及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东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东莞市塘厦镇“111”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塘厦镇党委委员、公安分局局长李永书任组长,塘厦镇监察室、塘厦镇总工会、塘厦镇公安分局、塘厦交警大队、塘厦交通分局、塘厦应急管理分局等多
2、个部门派员组成,并邀请深圳市龙华新区人民政府派员参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检验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肇事车辆情况“粤 B1Z90S”号轻型厢式货车,品牌型号:“新飞”牌,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所有人:深圳市鸿安物流有限公司,使用性质:货运,核定载质量:1165kg,初次登记日期:2018 年 01
3、 月 22 日,注册日期为2018 年 1 月 22 日,检验有效期止:2021 年 01 月 31 日,强制报废期止:2033 年 1 月 22 日,状态:违法未处理状态。该车总质量为 4495 千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无需按照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该车购有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和商业险,强制险投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强制险保单号:;商业险投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商业险保单号:,其中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 100 万元。经查:“粤 B1Z90S”号轻型厢式货车近两年内的违法和事故记录:1
4、1 条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没有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粤 B1Z90S”号轻型厢式货车实际支配人为彭望欣个人。“粤 B1Z90S”号轻型厢式货车与深圳市鸿安物流有限公司是挂靠关系。(二)肇事驾驶员情况“粤 B1Z90S”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廖兵,男,1990 年 9 月 30 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烟洲镇,身份证号:,持 C1M 型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初次领驾驶证日期:2014 年 10 月 23 日,有效期至 2020 年10 月 23 日;于 2017 年 2 月 15 日取得相应的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经查,廖兵近三年交通违法、记分、事故记录及处理情况:有三条交通违法、记分记录
5、;没有事故记录。经对车辆运行轨迹和卡口监控比对分析,排除其连续驾驶疲劳嫌疑;经广东省康怡司法鉴定中心检测,事故发生时廖兵血液中未检查到乙醇成分。廖兵与“粤 B1Z90S”号轻型厢式货车实际支配人彭望欣于 2018 年 4 月 8 日签订有劳动合同,该合同无固定期限,彭望欣按月给廖兵支付劳动报酬。(三)检验鉴定情况1、经交警部门委托广东至信司法鉴定所对“粤 B1Z90S”号轻型厢式货车进行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得到如下鉴定结论“粤 B1Z90S”号轻型厢式货车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528-2017)的相关要求;灯光系统(右前位灯)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
6、528-2017)的相关要求。2、经交警部门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粤B1Z90S”号轻型厢式货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进行鉴定,得到如下鉴定结论“粤 B1Z90S”号轻型厢式货车的汽车行驶记录仪记录事发时的行驶速度为 50km/h(事发路段限速是60km/h)。(四)事故现场情况1、天气情况。事发地点 2020 年 01 月 11 日 05 时 30分为晴。2、道路情况。事发路段为十字路口,现场无设置斑马线及设置信号灯,有治安监控及社会监控(店铺监控),限速是 60km/h。事故路段四黎中路呈南北走向,从龙背岭往大坪方向,干沥青路面。双向四车道,事发路段的车道宽从左往右数分别为:400 厘米、350 厘米、350 厘米、400厘米。经查,事故路段的技术指标、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情况均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近 3 年内,事故发生路段未发生造成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未被列入事故多发路段或安全隐患路段。3、肇事车辆停车位置:事故发生后“粤 B1Z90S”号轻型厢式货车车头朝大坪(南)方向,车尾朝龙背岭(北)方向。4、车辆痕迹:“粤 B1Z90S”号轻型厢式货车前挡风玻璃左侧碰撞损坏。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