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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因工伤亡的主客观要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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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谈因工伤亡的主客观要件在经济体制改革前,我国的生产单位基本上是单纯的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性质,劳动者也都是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的职工,工伤的成因比较简单。改革发展到今天,形成了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市场经济,多种用工形式并在的劳动力市场。在这种经济劳动关系之下,因工伤亡的情况也日趋复杂化。为维护劳动法律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整体利益,有必要对因工伤亡的主客观要件作一探讨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一、因工伤亡的主观要件因工伤亡是指因为工作而发生的伤亡,排除了其它原因发生的伤亡。伤亡的劳云者在主观意识上没有认识到危险发生的必然性和可能性,没有希望或放任自己伤亡结果发生的意愿。从劳

2、动者的认识因素上说,要看劳动者是否认识到危险发生的必然性或可能性。如果劳动者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会发生危险或可能发生危险而仍做出这种行为,以致自身伤亡的,则是故意或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主观上有过错。过于自信的表现主要有如下几种:1、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反禁令的行为,自认为可以侥幸避免危险而为之;2、明知机械设备或交通工具存在严重不安全因素,自以为可以克服而继续操作之;3 明知是在修的机械设备或交通工具,未经检修合格而以侥幸心理操作之。如果劳动者在意志因素上希望或放任伤亡结果的发生,则说明该劳动者另有企求。在这些情况下发生劳动者自身伤亡的,可以认为当事人自己放弃生命健康权,愿用自己的行为伤害自己

3、的身体,而不是用人单位或第三人侵犯他的生命健康权,其后果理当自负。从劳动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劳动者应珍异自己的生命和健康,履行维护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安全的义务。劳动者不履行安全义务,当然不能享受相应的权利。所以因工伤亡的主观要件是:伤亡者没有预见到伤亡结果发生的必然性和可能性;或已经预见到伤亡的可能性而为了排除伤亡结果的发生,不希望也没有放任伤亡危险的发生。这是界定因工伤亡的基础要件。如果劳动者应当预见危险发生的可能性,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存在判断错误或瞬间反映不灵敏而致使事故发生,本人伤亡的,这在劳动者的正当风险之内,应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符合因工伤亡的主观条件对待。对于危险性较大的

4、特殊工种,劳动者在执行正常工作时发生安全事故,其主观条件与责任归属密切相关,属无责任或少部门责任的,一般应认定为因工伤亡;属主要责任或是全部责任的,不应认定为因工伤亡。司机在执行正常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亡的工伤认定就说明了这个道理(见劳办发199628 号文) 。伤亡者主观上有过错的伤亡结果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自杀、自残、蓄意违章、故意冒险作业。劳动者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将发生自身伤亡结果的时候,应立即停止该行为并有义务采取保全措施避免伤亡的发生。这是符合劳动者本人利益、用人单位利益、社会利益的行为。否则,自行承担伤亡后果,这是符合公平、公正原则的。如不这样,就会造成人们是非观念的混 乱,破坏正常的生产秩序和社会安定,阻碍经济的发展。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冒险作业,不论劳动者是否自愿服从,对所发生的伤亡事故均应以因伤亡对待。用人单位还应为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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