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讲解了为加强全国港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做好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工作而制定的报表制度。该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旨在使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时、准确地掌握港口生产安全事故信息,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轻和消除事故的社会危害。统计范围涵盖全国从事港口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在运营中因安全问题引发的人员重伤及死亡事故。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报表制度包括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和季报表,事故发生后需按不同级别事故上报至相关部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在每季度后10日内汇总并上报上季度事故情况,无事故省份需报送零事故报告。上报资料须标明单位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错、漏报事故报表应及时更正,超过48小时未更正将被视为谎报,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有关单位及其统计人员必须如实填报。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港口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包括交通运输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该制度对于规范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统计工作,提高事故处理效率,保障港口安全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