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黑名单制度讲解了为加强船舶安全检查监督管理工作和对低于标准船舶的监控而设立的制度。该制度规定了适用于黄石海事局管辖水域范围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50总吨或36.8千瓦及以上的内河船舶和中国籍海船。被列入“船舶黑名单”的情形包括在船舶安全检查中被禁止离港、发生重大水上交通事故或污染事故并负全部或主要责任、因违法被处以10000元及以上罚款的船舶。制度还明确了“船舶黑名单”的公布方式、跟踪检查要求、签证办理流程以及对列入黑名单船舶的特别管理措施。此外,对有三分之一以上船舶被列入黑名单的船公司,其所属其他船舶也将成为重点检查对象。制度详细列出了船舶脱离“黑名单”的具体条件,包括半年内未被禁止离港、一年内未发生重大事故或被罚款等。最后,该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船舶黑名单制度适用于在黄石海事局管辖水域范围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50总吨或36.8千瓦及以上的内河船舶和中国籍海船。同时,该制度也适用于与这些船舶相关的船公司、船员、海事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旨在提高船舶安全管理水平,减少水上交通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