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为了积极预防、妥善处理道路运输安全事故,保护公司、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93 号) 、 浙江省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告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发生道路运输安全后,现场有关人员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组织抢救,同时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第二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三条 发生道路运输安全死亡事故时,发生事故单位应当在 2 小时内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7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第四条 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财产损失金额、事故简要经过、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报告单位、报告人及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第五条 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应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小组应将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以书面形式向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