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事故责任和追究制度第一条 依据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按照铁道部、股份公司和哈大客专公司的要求,为规范对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哈大铁路客运专线 TJ-1 标建立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第二条 按照事故等级、严重程度和社会影响大小对事故责任者进行责任追究。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93 号) ,铁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执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01 号) 和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道部令第 30 号) ,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执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 (铁建设200348 号)
2、 。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人员包括: 作业队队长:孙志华、作业队书记:赵光作业队副队长:魏兴宇、李健威、宁宝森作业队安质负责人:张涛第四条 责任追究形式包括: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第五条 作业队发生一般死亡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一般 C 类以上铁路交通事故、工程质量大及以上事故,或连续发生因工伤亡、工程质量事故的作业队队长、副队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到项目部汇报。第六条 对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追究,原则上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报股份公司确定后执行。第七条 发生轻伤、重伤 3 人(不含)以下生产安全事故、一般 D 类铁路交通事故、工程质量一般事故,未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
3、的,作业队队长、副队长、安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第八条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C 类及以上一般铁路交通事故、工程质量大事故的,对作业队队长给予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对作业队副队长、安质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第九条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较大铁路交通事故、工程质量重大事故的,对作业队队长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对作业队副队长、安质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第十条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铁路交通事故、死亡 30人(不含)以下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对作业队队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对作业队副队长、安质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第十一条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死亡 30 人及以上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对作业队队长、作业队副队长、安质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第十二条 一年内发生两起(含两起)以上同类或同类以上安全质量事故,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提升一档进行责任追究。第十三条 各单位发生安全质量事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按有关规定上报,有谎报、漏报、迟报、瞒报情节的,在原规定处分基础上提升一档进行责任追究。第十四条 对事故责任者触犯刑律,涉嫌犯罪的,依法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