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预防安全事故,保障建设过程中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国家、建设部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制度开工前施工单位负责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依法接受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第二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是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安全生产保证能力的企业。第三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按照安全生
2、产责任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和相关制度、措施,明确各级负责人和部门的安全职责。第四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第五条 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工程施工前,工程技术部要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查,要求施工单位建立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并检查各级交底记录,确保施工安全。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从事地下作业、高空作业、铺架作业、爆破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七条 起重机械、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
3、升式架设设施由有资质单位装拆及检测、验收登记制度。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第八条 安全检查制度安全领导小组根据工程监理 http:/ 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书面告知制度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第十条 办理工伤保险制度工程技术部监督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伤
4、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发生伤亡事故后,安全领导小组和责任单位立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上报。第十二条 “三同时”制度本项目安全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三章 各参建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一条 工程科安全责任(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督促并检查各参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二) 在发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建设业务时,应考察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 选择综合素质好、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承担本项目建设业务。(三)在工程招标资格审查时, 检查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5、原件,审查拟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记录和安全培训合格证。不得接受没有合格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拟任项目负责人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或被限制进入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的投标文件。监理工程师论坛http:/ 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一)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二)勘察设计工作应达到规定深度,符合国家和建设部规定的质量标准,提供能够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文件,防止因勘察工作错误或设计不合理发生安全事故。(三)勘察设计单位应系统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以及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提出保证施工和
6、安全生产的具体技术措施,并纳入设计文件;各种安全技术措施应详实完善,准确无误,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四)勘察设计单位应依据勘察成果向局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五)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改善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的措施。(六)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营业线施工情况,提出营业线施工过渡方案,提出营业线在施工期间保证安全运营的措施和施工注意事项。(七)建设项目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及相关要求。(八)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安全事故分析,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并对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第三条 监理单位安全责任(一)监理单位应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安全生产监理,安全生产监理应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实施,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