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讲解了安全生产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复议机关及其职责、复议程序、复议范围与管辖等内容。该规定于2007年10月8日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签署发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取代了此前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规定的第一章明确了立法目的和依据,指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向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第二章详细列出了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类型,包括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的变更、中止、撤销、撤回等决定,以及认为符合法定条件但未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情况。同时,规定还明确了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行为,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和信访答复行为等。第三章阐述了复议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和决定程序,强调了复议机关内部的分工合作机制,确保复议工作的高效、公正。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适用于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这些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其他组织。它特别适用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时,寻求行政复议的途径和程序。该规定为相关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有助于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规范化和透明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