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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2017]第89号废止)(国家安监总局令〔2013〕第6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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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1 号 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已经 2013 年 7 月 15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 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杨栋梁 2013 年 7 月 17 日 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一、必须依法设立、证照齐全有效。 二、必须确保防爆、防火、防雷、防静电设施完备。 三、必须确保中转库、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满足生产安全需要。 四、必须落实领导值班和职工进出厂登记制度。 五、必须确保全员培训合格和危险工序持证上岗。 六、严禁转包分包、委托加工和违规使用氯酸钾。 七、严禁超范围、超人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 八、严禁高温、雷雨天气生产作业。 九、严禁违规检维修作业和边施工边生产。 十、严禁串岗和无关人员进入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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