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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责任追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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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安全责任追究安全责任追究1.鸡西城子河煤矿特大瓦斯爆炸案,四名被告被判刑。2002 年 6 月 20 日,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城子河煤矿相关人员进入矿井对城子河煤矿西二区 145 综采队工作面检查验收过程中,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 124 人死亡,24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近千万元。此次事故调查组调查报告确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爆源点在城子河煤矿西二采区排水巷距积水面 14 米的巷道内;瓦斯积聚的原因是西二采区排水巷局部通风机停风 42 分钟;引爆火源是该掘进工作面没有安装和使用瓦斯一电闭爆系统,风一电闭锁系统因短接而不起作用,潜水泵插销开关虚插失爆,工人启动联锁开关送电时产生电

2、火花引起瓦斯爆炸。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晓恒(排水巷电工)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 158 条规定,将排水巷水泵的风一电闭锁系统甩掉,致使事故发生当日排水巷局部通风停风,瓦斯积聚超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人杨恒山(排水巷施工队长)、被告人刘俊有(排水巷施工主任),对风一电闭锁被短接而不起作用,潜水泵插销开关虚失爆产生电弧引起瓦斯爆炸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人吕宜增(煤矿通风区监测段段长),对排水巷没有使用瓦斯一电闭锁负主要责任;因微机室监测员未设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未能及时发现汇报瓦斯超限、引起瓦斯爆炸负主要责任。城子河区法院认为上述 4 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

3、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故判处,杨晓恒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吕宜增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刘俊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4 名被告人均没有提起上诉。2.“129”黄埔江沉船案告破,扣留逃逸船,刑拘肇事者。2004 年 1 月 29 日“国香一号”轮船由犯罪嫌疑人罗大红(无证)驾驶。当船航行至黄浦江东沟港附近时与“沪盛旺 201”轮发生碰撞,“沪盛旺 201”轮随即沉没,当时罗李二人还一同走出驾驶台,看到该船已经沉没,便快速驾船往吴淞口外逃逸。经过上海海事公安近 40 个小时的“跟踪追击”,造成一船沉没、6 人死亡的肇事逃逸船“国香 1 号”轮在江苏张家港市被抓获,两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上海海事公

4、安刑事拘留,肇事船只则被海事部门滞留,接受海事调查。3.荥阳矿难死五人,两责任人被批捕。河南省荥阳市兴华煤矿矿长王新友和副矿长岳富军对该矿安全工作极不重视,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致使 2003 年 9 月 12 日 18 时 10 分许,该矿发生瓦斯爆炸,造成当班 5 名工人被炸死。两名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批准逮捕。4.广西南丹透水事故,死亡 81 人隐瞒不报,万瑞忠昨被执行死刑。2001 年 7 月 17 日凌晨 3 时许,南丹县龙泉矿业总厂下属的拉甲坡矿发生特大透水事故,造成拉甲坡矿、龙山矿、田角锌矿井共下 81 名矿工死亡。事故发生后,原南丹县委书记万瑞忠经与原县长唐毓盛、

5、原县委副书记莫壮龙、原副县长韦学光密谋后,决定对此事隐瞒不报。另经查明,万瑞忠在担任南丹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 321.5798 万元,案发后,上述赃款、赃物均被追缴。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万瑞忠,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死刑,肃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50 万元。没收其非法所得人民币 268.5 万元上缴国库。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万瑞忠在南宁被执行死刑。5.汝州“1122”特大瓦斯爆炸事故,违反规程未尽职责的 5 名责任人被批捕。2002 年 11 月 22 日下午,汝州市小屯镇孙店

6、煤矿西直井井下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 22 人死亡、3 人重伤、14 人轻伤、1 人失踪的严重后果。检察机关认为,王万杰等人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疏于管理,没有尽到各自职责,在安全设施不完善、检测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强令57 名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并最终酿成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涉嫌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遂批准对王万杰(任汝州市小屯镇孙店煤矿矿长兼法人代表)、李秋军(任该矿生产矿长)、焦新占(任该矿安全矿长)、焦占会(任该矿技术矿长)、李云江(任该矿安全科长、瓦斯检查员)等 5 名犯罪嫌疑人依法逮捕。6.繁峙矿难主犯罪判死刑。2004 年 1 月 5 日上午,山西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繁峙义兴寨金矿“622”矿难的 6 名犯罪嫌疑人送达了一审判决书,除石新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外,其他 5 名被告也分别被判处 5 年到 14 年的有期徒刑。法院查明,殷山承包义兴寨金矿 0 号脉后,未对工人及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2002 年 5 月,繁峙县有关部门检查该矿发现 5 处重大隐患并下达了通知书后,殷山没有采取整改措施,继续生产,王全全、石新泉及王付全(另案处理)在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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